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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基於推廣文化資產之考量,開放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場域供民眾參觀,為維護古蹟、歷史建物之原有風貌及完整性,並保持環境整潔秩序,俾以提供安全舒適的參觀休憩場所為宗旨,特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範圍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三六二號內之土地、建物。

三、園區開放時間
         園區戶外空間開放時間以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為原則,辦公區域開放時段依辦公時間為準。

四、場地運用規定
(一) 使用園區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事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執行各項活動;若未經申請通過逕自辦理者,本局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場地使用之行為;民眾於園區進行休憩活動時,應共同維護設施及場地整潔與秩序,且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序良俗之情事,如有損壞場地環境、設備,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二) 本園區屬禁航區,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園區周邊為公告限制區域,倘有需求應依規定向臺中市政府提出申請。

五、園區內通行規定
         園區內原則禁行機動車輛、腳踏車等可能造成民眾安全之設備;若為活動或維護工程相關裝卸貨車輛,應以正式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有關車輛通行規定辦理,時速限制於二十公里以下,除經申請通行之車輛外及公務車輛,禁止通行於行人徒步區內。

六、園區內禁止事項
         園區部分建造物為經公告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違者經本局管理人員勸導仍未改正者,將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 塗寫、噴漆、書刻、張貼或其他破壞損毀行為。
(二) 本園區全面禁止吸菸。
(三) 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四) 餵食、放生或棄養鴿鳥、貓狗及其他野生動物、流浪動物、豢養動物等。
(五)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六) 從事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行為。
(七) 隨地吐痰、檳榔汁(渣)、大小便,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皮)或其他廢棄物。
(八) 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以及其他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九) 攜帶寵物未繫鍊繩或鍊繩長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不處理寵物排泄物之行為。
(十) 毀損樹木、草坪、花卉,以及採取花朵果實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等破壞景觀及設施之行為。
(十一) 於水池內撈捕、放生、戲水、洗滌、園區內餵食動物或進行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有害生物生態之行為。
(十二) 未經申請騎乘機車、腳踏車,或進行溜冰鞋、直排輪、滑板車、放風箏、玩飛盤、投擲球類、遙控玩具飛機、船、汽車等或其他具妨礙、干擾、危及參觀民眾及展品公共安全之行為。
(十三) 未經許可於園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舉宣傳牌、問卷調查、街訪,及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十四) 未經許可逕自辦理群聚活動(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比賽、露宿)、攝錄商業用廣告、問卷調查或其他活動,長時間使用公共空間,播放高分貝音樂而有影響公共區域遊客動線或安全之虞。
(十五) 其它為「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禁止事項。
(十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妨礙、影響或破壞空間營運、公共秩序、公眾安全、環境衛生、生態保育或參觀品質之行為。

七、噪音管制規定
         本園區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域(日間六十分貝: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晚間五十五分貝: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夜間五十分貝: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於範圍內各項活動所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若經檢舉違反規定者,本局得要求活動主辦單位或行為人立即改善至符合規定為止;倘經主管機關確認違反規定者,由活動辦理單位或行為人自負相關責任及罰緩。

八、本園區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維護區域安全與秩序,並進行緊急狀況處置與違規事件勸阻及通報。

九、園區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發生時,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及設施。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