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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達成健全臺灣工藝生態系與臺灣工藝價值的社會實踐之雙重目標、促進臺灣工藝文化產業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

(三)自然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工藝文化產業相關,資源復育、調查研究、保存紀錄、人才培育、學術研討、出版、展覽行銷及推廣活動相關業務。

(二)推動工藝產業產品研發、創新、設計、品牌形塑及行銷通路拓展等有關事項。

(三)工藝資源復育、工藝技術傳承或工藝文化推廣場域之設施設備及環境整備改善。

(四)政策性補助

   對推動地方產業發展、工藝文化研究、國際性工藝文化交流及商展、推廣及工藝技藝傳承政策有重大助益或具示範帶動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五)其他發展工藝文化與產業之有關事項。

四、申請日期與程序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點規範類別進行初審後,提出相關計畫申請。

 

2、申請時程:全年度分二期收件。

(1)第一期收件日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期收件日於每年度五月三十一日止。

3、申請案所附計畫書所載各項工作時程,應自計畫核定後至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但計畫因故無法於補助當年度執行完畢者,應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向本中心申請計畫展延,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展延辦理,且相關經費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

4、若為跨年度補助計畫,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相關規範請參照該補助計畫簡章。

(二)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對象(以下簡稱其他補助對象):

   個別補助計畫之申請日期請參照本中心官網公告之該計畫簡章規定,最遲應於本中心相關計畫申請截止前,備具所需文件逕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書內容基本要件如下(具體請參照本中心官網公告之個別計畫簡章規定):

1、封面及申請表。

2、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3、提案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構想及內容、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工作進度表)、工作團隊成員及分工、經費預算(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與質化指標)、近三年相關工作實績與成果等。

4、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文件。

(四)補助計畫於年度核定後三個月內,未能發生權責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計畫,另行核列其他補助計畫。

(五)未依本要點檢送相關資料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五、補助經費原則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據行政院最新公布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下列規定為原則,且每案計畫補助金額將依年度預算訂定補助上限,並於受理申請時公告之;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4、第四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第五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其他補助對象:

   個別計畫之補助金額請參照本中心官網公告之該計畫簡章規定。

(三)本中心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如本要點所需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中心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四)執行第三點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計畫,補助款得支應購買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設備項目等資本門費用,以及文化專案性計畫活動,惟不得支應下列範圍:

1、購置或維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維持辦公室基本營運(包含但不限於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相關費用。

2、人事費(若因該計畫執行須另聘請專案執行人力,則不在此限)。

3、公關禮品、販售商品製作費。

4、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5、購置土地或房屋。

6、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方式:

   本中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案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迴避。於聘任評審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二)評審標準:

   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獲補助者,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期進行經費撥付為原則。但因進度及實際撥款之需求,得不受分期撥款比率之限制。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申請補助款撥付,應檢附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納入預算證明(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若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及收據等必備資料。

2、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三)其他補助對象:

   受補助者得於計畫核定後,檢附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與所申請計畫簡章規定之相關資料,依核定經費乘算分期比率請撥。

(四)計畫審查通過後,就核定補助經費、內容與中心簽訂契約。本中心視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期間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

(五)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繳交本中心,作為結案依據或為日後補助之參考。

(六)接受補助者,如為法人或團體,其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者以補助款辦理個別之單項採購亦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適用勞動基準法者,計畫內容應敘明執行計畫人員及勞動條件等,所提供之勞動條件,將列入核定補助額度之審核標準。

(八)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本中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中心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八、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倘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規定者,本中心得要求受補助者限期改善。若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有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計畫執行單位提經計畫審查會議裁定屬實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一至五年補助作業(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執行期間,倘契約內之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面資料函送本中心,再由計畫執行單位彙整審查會議委員意見後逕行核定。

(三)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繳回本中心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四)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受本中心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或納為執行該計畫之配合款額度。

(五)同一案件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補助者,本中心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經本中心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請撥第一期款時,檢附同一項目未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

(六)同一案件其補助項目不同,而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本中心酌予補助,惟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受補助者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相關補助採購設備應妥以管理與充分運用,執行期間,本中心得以多元方式請受補助者協助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本中心另訂管理事項處理之。

九、附則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須配合文化部及本中心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二)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產品、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展示、宣傳、推廣等使用,惟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須授權本中心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三)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接受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包括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以非專屬、無償方式授權本中心、文化部,與本中心及文化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若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有使用第三人著作之情事,受補助單位需取得第三人之授權,並將授權書交付本中心收存,授權範圍從受補助單位與該第三人之約定。

(四)受補助單位應保證交付本中心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受補助單位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中心受損害時,受補助單位應負賠償責任。本中心並得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各宣傳資料、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單位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六)有關補助經費核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應將支用單據整理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其他受補助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

(七)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中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