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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保障公眾平等之文化參與及文化近用權,且確保國人不因特定身分、社會性/別、身心狀況、年齡、地域、族群及其他條件等原因產生差異之示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補助項目: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相關活動。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申請者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上傳計畫書、登記或立案證明(法人、民間團體等)或身分證(自然人)、師資同意書等,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主題。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含無障礙可近性之規劃方案)。

4、計畫執行期程及進度。

5、計畫執行方法。

6、計畫執行效益。

7、經費需求表。

8、經費來源分攤表。

9、人力編制。

10、其他(無則免)。

(三)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得於受理申請公告補充之。

五、(刪除)

六、評審作業:

(一)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初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三)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得到場簡報。

(四)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者名單、金額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六)評審作業相關規定,應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補助原則:

(一)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申請計畫如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等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二)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有新訂頒之規定,以新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六。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七。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本要點不補助康樂、純巡演(迴)、參訪性質活動,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文宣與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

八、專案補助:

(一)申請計畫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等重大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文化平權業務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申請時間不受第四點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依本要點獲補助未完成核銷結案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不予受理。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本要點採一次性撥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最遲需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完成發包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檢具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領據等文件,請領補助款,並於結案時檢送成果報告書。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核銷單據不符規定等,本部保留取消補助或扣款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受補助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受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二、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責任義務:

(一) 受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受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三)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四)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 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直轄市及縣(市)別

財力分級

臺北市

第一級

新北市

第二級

桃園市

第二級

臺中市

第二級

臺南市

第二級

高雄市

第三級

新竹縣

第三級

基隆市

第三級

新竹市

第三級

嘉義市

第三級

金門縣

第三級

宜蘭縣

第四級

彰化縣

第四級

南投縣

第四級

雲林縣

第四級

苗栗縣

第四級

嘉義縣

第五級

屏東縣

第五級

臺東縣

第五級

花蓮縣

第五級

澎湖縣

第五級

連江縣

第五級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