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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為執行電影法第四條、第五條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第一類國際影展、第二類國際影展、第三類國際影展及第四類國際影展,例示如附表一國際影展分類表。

三、國產電影片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第一類國際影展入圍或得獎,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 獲坎城影展最佳影片金棕櫚獎、威尼斯影展最佳影片金獅獎、柏林影展最佳影片金熊獎、美國影藝學院獎最佳國際影片、最佳影片金像獎、最佳紀錄片、最佳動畫長片獎項者,發給該電影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獎金各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 獲前款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柏林影展、美國影藝學院獎劇情長片競賽單元最佳導演獎項者,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獲坎城影展評審團大獎(Grand Prix)、威尼斯影展評審團大獎(Silver Lion-Grand Jury Prize)、柏林影展評審團大獎(Silver Bear Grand Jury Prize)者,獎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 獲坎城影展評審團獎(Prix du Jury)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 獲坎城影展最佳短片金棕櫚獎、柏林影展最佳短片金熊獎、美國影藝學院獎Best Animated Short Film、Best Documentary Short Subject及Best Live Action Short Film者,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六) 入圍第一款至第五款競賽單元(Competition),其為該影展長片單元者,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該影展短片單元者,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七) 獲第一款至第四款最佳男主角獎、最佳女主角獎、最佳劇本獎或最佳技術類獎個人獎項者,獎金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八) 獲第一款至五款以外,各該影展官方其他競賽單元獎項並取得證明,且經本局認定者,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為短片者,獎金減半核發。

四、國產電影片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第二類國際影展得獎,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 獲影展主競賽單元最高榮譽獎且經本局認定者,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獲影展主競賽單元最佳導演獎經本局認定者,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 獲前二款以外,且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並經本局認定之競賽單元獎項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獎獎項為短片獎者,獎金減半核發。

五、國產電影片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第三類國際影展,獲影展主競賽單元最高榮譽獎且經本局認定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短片獎者,獎金減半核發。

六、國產電影片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第四類國際影展,獲影展主競賽單元最高榮譽獎,且經本局認定者,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短片獎者,獎金減半核發。

七、本要點所稱競賽單元為影展主辦單位所舉辦,且設有評審團評選競賽單元獎項。同一獎項如有二人(家)以上之獲獎者,其得獎獎金應按比例向本局提報申請,具我國籍者及在本國設立之製作業者始有申請及受領資格。

八、經本局甄選參加美國影藝學院獎最佳國際影片之國產電影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於該影展公布入圍前,得檢具參展活動企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局申請補助入圍前所需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與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等費用;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案預估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自行參加美國影藝學院獎最佳影片金像獎、動畫長片、紀錄片、短片之國產電影片符合影展規定並取得主辦單位之報名符合資格通知者,於該影展公布入圍前,得檢具參展活動企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局申請補助入圍前所需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與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等費用;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案預估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九、申請獎金或參展各項補助應由該電影片之我國電影製作業,或無電影片製作業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依限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

  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證明文件一份:

1、獲獎或入圍國際影展之主辦單位之得獎證明或邀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影展主辦單位如提供參展人員機票或住宿等邀請條件,應檢附相關邀請文件影本。

2、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遇有國際影展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展之影片時,參展者應立即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且應於活動成果報告書中說明處理過程及結果。

3、參展前依我國電影法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自首次核發電影片分級證明起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之國產電影片)影本一份。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其非電影片製作業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申請,並應具備申請人之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所申請參展人員委託書。

5、申請參展人員機票、生活費者,限於參與該電影片製作及負責該電影片國際行銷之人員,並由電影片製作業提具參展人員姓名、擔任職務、國籍等基本資料表正本一份;其無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提具申請。(如附件一國際影展參展人員資料表)

6、申請個人獎項獎金時,電影片製作業應檢附其委託書、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無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者,應由該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製作單位之我國籍申請人名義申請。

(三)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一份,該報告書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內容包含封面、成果報告書表、申請影展名稱及簡介、影展地點、參展期程、入圍單元介紹、參展成果(如:參展人員介紹或與會媒體名冊、活動彩色照片、參展心得及建議)、外語宣傳品之製作成品、雜誌報導、新聞報導及剪報等。

(四)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應詳列各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或團體章,並應由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及負責人蓋章;其無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者,加蓋申請人簽章。

(五)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或入選第一類、第二類之國產電影片,參展所需之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以及第三類、第四類國產電影片參展所需之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應檢具各項支用單據正本。上述支用單據正本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要點」規範辦理;申請翻譯費,應檢附該語言字幕翻譯費影片僅向本局申請一次之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二)、含翻譯字幕之影片樣本一份(DVD格式)。

(六)申請補助人員之參展往返機票費用,應檢附其「登機證存根正本」、「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各一份。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前項人員之生活費用應檢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及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各一份。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同一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

  申請案申請期限:

  為線上申請方式,需於影展結束後三十日內向本局提交申請。惟正本規定文件(經費收支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支用單據、領據、登機證等)仍需郵寄本局。郵寄以郵戳為憑,快遞或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並以本局簽收所載日期為準,違反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十、第九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費用補助之數額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入圍第一類國際影展,且對於推廣國產電影片具有重要意義者,補助人數經本局專案事先核定,得不受附表三之限制。入選第二類國際影展開、閉幕片之國產電影片,補助人數經本局專案事先核定,得不受每年補助六人次之限制及附表三人數規定,惟補助名單除了主創及行銷人員,另增列名單限以影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為主。

十一、每一電影片製作業或每一電影從業人員,因不同電影片受領獎金,每年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如以同一電影片受領獎金每年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十二、申請案經本局核定給予補助後,本局應將獲補助(獎勵)對象、補助案名稱及獎勵或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十三、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且獲補助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補助。

十四、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