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於製作前期即進行影片行銷策略規劃,並運用新媒體及其他行銷通路進行宣傳行銷,以協助開拓國內國片市場及通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申請者應依以下類別,提出申請。同一國片於同一年度同一梯次僅得擇一類別申請。
(一) 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
(二) 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且應有為申請補助之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行銷之權利。
前項申請者並應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申請補助之國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
1、於申請年度各梯次申請期間截止日前,應尚未完成國片攝製且尚未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並距預計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日逾四個月以上。
2、參與行銷策略規劃之團隊或人員,其中至少應有一名人員於最近三年連續具有電影片行銷經驗或實績。
(二) 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
1、申請第一梯次之國片,於申請年度六月一日前,應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2、申請第二梯次之國片,於申請年度十一月一日前,應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三) 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且連續映演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
(四) 不得以相同國片或相類似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所載國片行銷策略規劃計畫或行銷宣傳活動計畫獲本局補助。
(五) 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行銷策略規劃或行銷宣傳活動之補助金。
(六) 應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中華民國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四、補助金額度及補助範圍
(一) 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
1、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所載預估國片行銷策略規劃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補助金應用於行銷策略規劃所需之支出費用項目,包括行銷策略規劃團隊或人員之費用、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之相關執行費用及依行銷策略規劃蒐集行銷素材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 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
1、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所載預估國片行銷宣傳活動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2、補助金應用於與國片行銷宣傳活動有關之支出費用項目,但不包括國片複製片拷貝製作費、設備器材購置費、資料編輯費、辦公室租金、住宿費、交通費、旅運費、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
五、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依申請類別,檢具以下各款所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申請者應檢具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一式十份(含正本一份、影本九份),向本局申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申請書。
2、申請者資格文件: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2) 無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3) 申請補助之國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另檢附共同製作(合製)合約書影本。
3、國片製作企畫簡介:
(1) 國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片名、影片類型(如劇情片、動畫片;應載明其劇情元素)及定位、劇情介紹(含劇情大綱字數一千五百字以上,及人物介紹)、預計製作期程與進度規劃(應含國片開拍及殺青時間)。
(2) 製作團隊簡介:應包含製片/監製、導演、編劇及主配角之名單、國籍及經歷/實績簡述。
(3) 預估製作總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經本局同意以切結書替代。
4、國片行銷策略規劃計畫:
(1) 行銷策略規劃執行說明:
A、國片類型市場定位、目標觀眾之初步分析,發行規模及票房預估。
B、國片行銷策略規劃與擬定之執行方式與期程。
C、國片行銷宣傳素材(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宣傳策略所需之電影劇照、側拍、花絮等素材)之蒐集或製作項目及其執行方式規劃。
(2) 行銷策略規劃團隊或人員說明:
A、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係由申請者自聘行銷專業人員執行或委託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事業執行之說明。其屬申請者自聘行銷專業人員者,應檢附受聘僱或受承攬之行銷專業人員聘僱證明文件(如聘僱合約或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承攬合約書(合約書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承攬執行之國片片名、行銷策略規劃之具體內容)影本;其屬委託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事業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工作者,應檢附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之事業,其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合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國片片名、委託執行行銷策略規劃之具體內容)影本。
B、參與行銷策略規劃之團隊或人員之名單及分工、經歷簡述、最近三年辦理電影片行銷規劃或行銷活動執行等實績(包含參與行銷之電影片片名、工作內容及項目等)。
C、其中至少一名行銷策略規劃人員於最近三年連續具有電影片行銷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文件。前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影片字幕等相關證明文件。
(3) 預估行銷策略規劃經費說明: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行銷策略規劃團隊或人員之費用、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之相關執行費用及依行銷策略規劃蒐集行銷素材所需之相關費用。經費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 行銷策略規劃經費之資金來源規劃與說明。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 申請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申請者應檢具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一式十份(含正本一份、影本九份),向本局申請。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申請書。
2、申請者資格文件: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或電影片發行之文意。
(2) 申請者有為申請補助之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行銷權利之證明文件。
(3) 無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4) 申請補助之國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另檢附共同製作(合製)合約書影本。
3、國片製作企畫簡介:
(1) 國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片名、影片類型(如劇情片、動畫片;應載明其劇情元素)及定位、劇情介紹(含劇情大綱字數一千五百字以上,及人物介紹)、預計製作期程與進度規劃。
(2) 製作團隊簡介:應包含製片/監製、導演、編劇及主配角之名單、國籍及經歷/實績簡述。
(3) 預估製作總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經本局同意以切結書替代。
(5) 國片片花(應含影像、聲音或足以顯現劇情大綱、表現該影片敘事風格),其播放長度應為三至十分鐘。前開國片片花應依下列規定之一提供:
A、以光碟或隨身碟方式繳交者,應黏貼或固定於企畫書封底。
B、以影片連結方式繳交者,應將影片網址生成QRcode連結,並黏貼一份光碟或隨身碟於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正本之封底。
4、國片行銷宣傳活動計畫:
(1) 行銷及國內首輪商業映演規劃:
A、國片之商業市場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國片類型市場定位及目標觀眾分析等)。
B、國片行銷策略及宣傳方式之具體作法(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市場布局、新媒體及其他通路之行銷策略作法及宣傳方式等)及執行期程。
C、於國內各直轄市、縣市之戲院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規劃與期程、發行規模。
D、行銷預期效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國內票房預估、新媒體及其他通路行銷效益等)。
(2) 行銷宣傳活動執行團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宣傳活動執行團隊之名單及分工、經歷簡述、最近三年辦理電影片行銷規劃或行銷活動執行等實績(包含參與行銷之電影片片名、工作內容及項目等)。
(3) 預估行銷宣傳活動經費說明: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行銷項目。總經費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 行銷宣傳活動經費之資金來源規劃與說明。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遞送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梯次: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郵寄遞送者,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申請應備文件、資料,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年度同一梯次同一國片僅得擇一類別申請。違反者,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撤案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申請案之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其申請期限、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其有違反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或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但其得為補正,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 評審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就申請案申請類別遴聘電影製作、行銷、發行及其他文化創意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或分別組成評審小組為之。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3、外聘之評審委員應於應聘時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得於評審小組評審會議結束及該評審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就各類別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上開各類別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本局核定之。
2、評審小組實質評審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評審小組應逕為實質評審,或不受理該申請案。
3、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4、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國片無關聯,並對評審小組評審會議及評審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國片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補助金受領資格。
(四) 評審重點:
1、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
(1) 影片類型市場定位及目標觀眾初步分析之合理性。
(2) 行銷策略規劃、執行方式及期程、行銷宣傳素材蒐集或製作之規劃與執行方式等之可行性及完整性。
(3) 行銷策略規劃團隊或人員之專業性及執行能力。
(4) 行銷策略規劃經費之合理性。
2、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
(1) 影片類型市場定位及目標觀眾分析與行銷作法之關聯性及合理性。
(2) 國片行銷策略及宣傳方式具體作法及執行期程規劃之可行性及周延性。
(3) 行銷宣傳活動執行團隊之專業性及執行能力。
(4) 行銷宣傳活動經費之合理性。
(五) 決議方式:
各類獲補助者名單及其獲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補助資格核准函核發及補助金額度之刪減,應由評審小組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事項應經全體審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六)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評審會議評審並決議建議給予補助金,應於該評審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包括各類別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上限)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獲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之審核及補助金核撥
獲第一類行銷策略規劃補助者(以下稱獲第一類補助者)應依以下階段程序,檢具各階段所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審核:
(一) 第一階段審核:
1、獲第一類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獲補助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開始攝製國片,並檢具國片開始拍攝證明文件、行銷策略規劃團隊或人員名單及其職務分工表、行銷策略之規劃期程與執行進度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等,向本局申請審核及核發第一階段補助金。經本局審核通過者,核發第一類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獲第一類補助函所載補助金之百分之三十);審核未通過者,本局得通知限期修改一次並再送審核。
2、獲第一類補助者無法於上開規定期限內開始國片拍攝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 第二階段審核:
1、獲第一類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第一階段審核通過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發第一類第二階段補助金(核定獲第一類補助函所載補助金之百分之七十,即獲補助金尾款)及申請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資格核准函;其無法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審核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 國片行銷策略規劃內容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國片類型市場定位及目標觀眾分析、行銷策略之規劃及執行情形、國片行銷宣傳素材之蒐集或製作內容項目與成果等)。
(2) 符合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申請書除外)。
(3) 行銷策略規劃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其中收入部分,應包含但不限於獲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構)、中華民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補助國片行銷策略規劃收入(其內容應載明獲補助項目名稱或明細),以及獲補助者行銷策略規劃經費之自籌款、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支出部分,應包含但不限於國片行銷策略規劃總支出,並應檢附前開行銷策略規劃支出之細目清冊(其內容應載明委託、聘僱或承攬執行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之項目及費用)及獲核定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人事費支出部分,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或人事費發票(或收據)影本。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範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4)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2、本局應就上開文件、資料進行第一類第二階段審核,經本局審核通過者,由本局核發第一類第二階段補助金,並由本局依第七點規定,核定是否核發獲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資格核准函(含獲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審核未通過者,本局得通知限期修改或建議修正一次再送本局審核,由本局核定是否核發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資格核准函及核發第二階段補助金或重新核定第二階段補助金額度。
九、獲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者及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資格核准函者之簽約
(一) 獲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者及第二類行銷宣傳活動補助資格核准函者(以下均稱獲第二類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獲補助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本局完成國片國內行銷宣傳活動補助合約書(以下簡稱補助合約)之簽訂。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合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十、獲第二類補助國片之首輪商業映演
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除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前,已首輪商業映演者外,獲第二類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九個月內,將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獲第二類補助國片之結案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於獲第二類補助國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補助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 經會計師簽證之獲第二類補助國片之行銷宣傳活動補助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明列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際補(捐)助、捐贈金額(應載明補助、捐贈明細及占全部經費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二) 獲第二類補助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及依第十三點第十三款規定辦理之證明文件。
(三) 國片行銷策略及宣傳方式具體作法之執行證明文件(應依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行銷宣傳活動計畫所載之具體作法逐項提出)。
(四) 國片行銷宣傳活動計畫之執行成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各行銷宣傳活動之執行效益、行銷執行策略檢討等)及第十三點第十四款規定之授權同意書正本。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各類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前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前開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前開獲補助者始得依同意變更、變更後之企畫書及補助合約執行。變更以二次為限。
(一) 獲第一類補助之國片行銷策略企畫書所載由獲第一類補助者自聘最近三年連續具有電影片行銷經驗或實績之行銷策略規劃人員有變更者。
(二) 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所載國片行銷策略及宣傳方式之具體作法內容有變更,或因前開變更致補助項目有變更必要者。
十三、獲各類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申請及獲各類補助資格或受領補助金。
(二) 獲各類補助者之申請案或國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獲各類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資格、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或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變更增加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受委託執國片行銷策略規劃業者。但經本局許可,得變更增加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者。
(四) 獲第一類補助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所載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之事業不得變更。但經本局許可,得變更增加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業者,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業者。
(五) 獲各類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資格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六) 獲第一類補助者,應依第八點各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階段之審核。
(七) 獲第一類補助者,應依第八點各款本局指定之期限修改、修正後,再送本局審核。
(八)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
(九) 獲各類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執行,並應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變更及執行。
(十)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本要點及補助合約規定期限及應繳交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
(十一)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將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十二)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三) 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於國內首輪商業映演時,應於其片首或片尾處明示「本片係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但於接獲本局核定通知獲第二類補助前,已將獲補助之國片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四) 獲第二類補助者,依補助合約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之全部或一部分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文件正本一份。
(十五) 獲各類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十六) 本局於獲補助案之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各類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前開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七)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八) 獲各類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審核、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各類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四、獲各類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各類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各類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已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後,放棄獲第二類補助資格者。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第二類補助者之事由,致放棄獲第二類補助資格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限制。
3、違反前點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第一類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補助金者,獲第一類補助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1、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修改、修正、未再送本局審核或再送本局審核仍未通過者。
3、經本局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審核未通過者。
(四) 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得依違反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或酌減補助金額度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經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或第十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應由本局視違反情節輕重,酌減補助金額度或要求前開獲補助者給付本局賠償金。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第二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或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 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七款規定,相關補助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獲第二類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其他規定
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要點補助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補助資格核准函、解除補助合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申請者、獲各類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