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產業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主題之文化內容,或以原創知識產權概念進行跨域合作,提高臺灣原創流行音樂與泛娛樂產業進一步連結,促進產業加值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本要點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三、補助製作之跨界合製之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補助內容:以流行音樂進行跨產業合作或合製(如:電玩遊戲、時尚品牌、漫畫、動畫、表演藝術、新型態經濟體驗模式),或以原生流行音樂內容智慧財產權(IP)進行衍生(如:MV、影音短片),以提升流行音樂品牌或IP之加值應用,建立新商務模式。跨產業合製產品或合作模式原則應以流行音樂為內容主體,惟申請案有助於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或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則得不以流行音樂為主體。
(二)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表演藝術、電玩遊戲、漫畫、文學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三)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MV或影音短片者,應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位影像,主題及形式不拘,長度應為一部二十分鐘以內,流行音樂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首次發行,且短片於首次公開傳輸前,應未有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其他公開發表行為。
(四)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包括音樂製作發行EP(Extended Play)、專輯、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電影、電視節目、紀錄片;新媒體視訊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節目,以及音樂節、音樂祭等展演活動(及其周邊活動)等。屬前項企畫申請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五)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產品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六)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產品;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申請補助案之補助金額度,每案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該獲補助之案件,其獲本局、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補助金總額,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預估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範圍為執行企畫書所產生之業務費用,但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差旅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獲補助者如屬MV者,其音樂企製費及音樂行銷費項目亦不予補助。
(三)同一申請者以每一年度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
(四)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且製作期程超過一年者,需設置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於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執行期程:除經本局同意展延執行期限外,應於本局公告核定申請者補助名單之日起二年內,依本局所核定之申請補助案企畫書完成產品之製作或開發。
(三)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六點所列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正本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完成申請程序。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請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
(四)屆期未提出申請、逾期寄達「申請表」正本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者應上傳文件、資料電子檔
(一)申請者相關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身分關係揭露表。
7、申請者資格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共同切結未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及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之切結書。
8、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以本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
(二)企畫書應為A4直式橫書之電子檔,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案之目的、策略、市場定位。
2、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之內容:
(1)應說明如何應用流行音樂元素,以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之企劃內容,包含歌曲、主題及合作形式等。
(2)具體執行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結合之跨界項目、呈現方式,說明如下:
A、跨界合製內容屬電玩遊戲者,應載明遊戲類型、劇情內容、角色及場景設計,以及與流行音樂結合模式,歌曲曲目、演唱者、製作人等。
B、跨界合製內容屬影音短片及MV者,應併附並說明短片大綱、腳本、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影像製作團隊、影像總長度,並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得併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
C、跨界合製內容屬表演藝術者應併附創作內容大綱及腳本,並應載明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
D、跨界合製內容屬出版者應併附出版內容、章節目錄或內容大綱。
E、其他結合跨界內容合製之說明,得上傳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影像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完成帶等(應含對白),或有助於說明跨界內容之輔助物件。
F、創作內容應載明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併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G、跨界合製內容如有應用數位特效技術或設備,應說明應用之理由、規劃,並於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註明項目及金額。
3、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完成之起訖時間。
4、預期效益:應提出質化預期效益及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含預估營收及計算方式)。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應能實際促進跨產業之合作,或開發流行音樂內容衍生應用,以協助流行音樂產業建立新獲利模式。
5、全案預估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自籌款證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者,應併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僅限申請者名義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名義之存款證明)。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合資製作者:
A、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併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及申請者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B、應提出各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併附各合資製作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合資者名義之存款證明),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
C、應併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本案經費收入及支出之預估項目及金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之金額及比率;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6、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7、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請依企劃內容具體填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及跨界合製內容廠商之簡介、實際執行人員名單及簡介(例如音樂總監、音樂製作人、演出人員、樂手、詞曲創作者、製作人、導演(播)、編輯、編劇、演唱者、主角、配角及舞台、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程式設計、視覺設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技術人員)。
(2)上述合作成員之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應含組織結構、近五年相關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五年已有跨產業合製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六點規定,且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或要求申請者補正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或內容經評審小組認定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且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審查。審查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一定比例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並得視企畫書變更情節程度,重新核定獲補助金金額上限。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或辦理補助金撥付事宜。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六)評審標準: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內容合製方式占百分之二十;有效提高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占百分之二十;具體有效達成音樂著作權之流通傳播,並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實際效應占百分之二十;製作、開發期程規劃及經費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占百分之二十。
(七)評選結果透明化: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經會計師簽證且無保留意見(會計師查核報告應註明補助款、自籌款、收入金額及比率)。
2、獲補助者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依第七點第五款規定,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視企畫書變更情節程度,重新核定獲補助金之金額上限,且得請獲補助金者到局說明,獲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包含執行期程二年,總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參加國內、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八)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產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獲補助者應擔保自補助契約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非專屬授權提供本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十)獲補助者應依本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作業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獲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三)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或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者(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金。
(二)違反第十點或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
(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而有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以外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