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從事藝文相關事務,且經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演藝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文史工作室等組織或團體。
(二)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傳藝金曲獎、國家工藝獎及重要傳統藝術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等。
(二)性質及項目:
創作、節目製作、展演/推廣活動(含線上模式)、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學術研討、國際交流等。
四、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申請者得研提年度整體計畫,本中心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人事行政管理費、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及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二)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且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審查作業原則分兩期受理。
(1)第一期:限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所執行之計畫,收件期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2)第二期:限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執行之計畫,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2、本中心得依據年度計畫需求及預算執行情形,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作業。
3、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中心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於本中心公告收件期間內,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並檢附詳細計畫書(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登打申請書及上傳各項申請所需文件電子檔。
(三)本中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審查方式:
(一)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於聘任評審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二)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三)計畫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依本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三)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一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四)應依照核定補助公函上載明之時限完成經費結報與核銷;如計畫執行至十二月份,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中心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中心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中心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中心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中心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七)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扣除必要支出後按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中心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受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本要點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中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本中心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者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著作權:
(一)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中心及經本中心再授權之第三人得不限時間、次數、地域及利用方式,為非營利目的使用前開成果資料。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單位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或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所進行之藝文活動,未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中心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中心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本中心發現有相當事證得以證明成果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應通知受補助者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如行為係因故意且情節重大,本中心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撤銷該案受補助資格,並得就已撥付之款項,命依限繳還。
十、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任一單位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准,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
十二、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另得依情節輕重訂一至五年不受理其申請案,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三、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申請時間及方式、審查方式、撥款方式等不受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中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