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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基本法,鼓勵地方政府及公民參與文化政策與文化藝術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

三、補助計畫及預期成果: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補助辦理文化發展系列論壇,納入民眾參與機制,並據以研擬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2、主題以區域性或地方性之文化政策及文化發展為優先。

3、辦理成果應包含:

(1) 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辦理情形。

(2) 地方文化發展計畫。例如:文化保存、博物館發展、文化空間提供、社區總體營造、文化教育、文化經濟、文化傳播、文化科技等議題。

(二) 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

1、補助審議民主模式辦理文化論壇。

2、主題以全國性或區域性之文化藝術專業領域為優先。

3、辦理成果應包含:

(1) 議題手冊(含議題背景說明及參考資料)、公民審議結論。

(2) 落實論壇結論後續策略建議。

四、補助金額:

(一) 補助金額上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 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 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酌予補助,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第一級:百分之八十六。

         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

         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

         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2、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論壇必要之費用為主,但不包含硬體設備等資本門採購;另有關必要之費用部分,應依本要點公告之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三)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五、申請方式: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線上報名,並函送申請表及計畫書(含電子檔)至部;另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外,得經本部專案審查,評估核予補助。

(二) 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上傳經費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逾期者不予受理。

六、評審作業:

(一) 申請者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提報計畫,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經費。

1、資格審查: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事項進行審查。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2、初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就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得列席簡報。

(二) 專案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外,得檢送應備文件資料、應載事項及計畫內容向本部申請,經審查核定補助經費;本部並得視情形外聘具備計畫相關背景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協助審查。

(三) 評審標準:就申請計畫及主題與內容規劃週延性、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等綜合考量,採競爭型計畫補助機制。

(四) 通過之獲補助者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

(五) 評審作業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

(六) 評審委員之迴避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七、撥款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預算辦理。

2、本部補助金額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撥款:

(1)補助計畫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款:完成發包,並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檢送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修正計畫書等相關文件,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一百。

(2)補助計畫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分三期撥款:

   第一期:完成發包,並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修正計畫書等相關文件,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檢送執行進度報表(含執行項目、工作內容、進度)、領據等相關文件,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檢送執行進度報表(含執行項目、工作內容、進度)、領據等相關文件,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或無簽訂契約之部分,因無發包簽約金額,爰改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後,依「核定金額」撥付上開比率。

(4)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前,檢送成果報告並同時檢附全案預算數及實支數對照表,倘有剩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繳回。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

1、本部補助金額分兩期撥款:

(1)第一期款:通過審核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檢送已用印之契約書、申請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2)尾款:受補助者應於依契約所定之履約期限前,檢送成果報告書、所得歸戶暨無重複補助切結書,並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所定事項檢具領據(發票)、各項支用單據、補助款支出表等相關文件,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2、結案檢具各項支用單據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2)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本誠信原則對各項支用單據、佐證資料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3、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責任義務:

(一) 各受補助單位有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並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

(二) 受補助辦理之論壇,應錄製論壇辦理情形之影片,上傳至影音分享平臺並開放各界點閱。

(三)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

(四) 受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九、著作權之規範:

(一) 受補助單位依第八點第二款上傳之論壇影音檔及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受補助單位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如涉及利用第三人著作權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受補助者單位並應將上開授權書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交付本部。

十、本要點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表件,請至本部公民文化論壇網站(網址https://ccf.moc.gov.tw/index/zh-tw)查閱。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