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文化禮金,接受外界捐贈款之處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款(包括:現金、支票及銀行匯款),以專戶管理捐贈款,並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第三點所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本部接受外界捐贈款,用於下列事項:
(一)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
(二)本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試辦計畫對青年發放文化禮金之費用。
(三)對外界指定對象發放文化禮金之費用。
(四)推動文化禮金所需之行銷推廣、行政庶務等支出。
(五)其他雙方議定之用途。
四、捐贈款如有結餘,依捐贈者之指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