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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一)因應後數位匯流時代內容產業結構性改變,影音內容銷售通路多元分眾,為我國影音內容打開國際市場的契機。其中台灣流行音樂創造深具時代與社會共感的歌曲旋律,台前幕後均具備豐沛的創作能量,傳唱度更反映高度市場性。

(二)為鼓勵影視音業者發揮創意為台灣流行音樂強勁的內容力打造具有跨平台市場擴散性的節目企劃,展現台灣流行音樂的內容跨度,並爭取國際市場的收視與點擊,進而形塑台灣音樂內容品牌的國際辨識度,且本案政策同時為「投資、補助雙軌制」之前導,也將在獲補助的企劃案中,發掘具高度市場性及國際銷售實力的作品,優先媒合國內外多元資金,活絡影視投資、開拓跨平台的國際合製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有聲出版業、音樂展演相關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四)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申請補助製播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目特色:

1、節目應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並應用新媒體服務特性,製播符合線上觀影習慣且具企製創意之節目內容,展現臺灣流行音樂實力,並能吸引觀眾觀賞及參與,以及帶動流行音樂產業內容與技術併進發展、培養產業人才。

2、節目應具備海外行銷潛力,並有助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且應有協助流行音樂產業開發海外市場之目標、策略與規劃。

3、國際合資合製節目,應有面向國際市場之製播與行銷策略,產製具有市場性及國際銷售實力之節目內容。

(二)節目類型及長度:節目類型及長度不拘。

(三)播出平臺:應規劃於國內及海外新媒體視訊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國內線上影音平臺優先播出者,應為國內合法登記設立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且該平臺應具備海外拓銷市場能力),並可於電視頻道或其他傳輸管道播出,發揮跨平台產業之傳播綜效。

(四)工作團隊:

   應提出主要職務工作人員之姓名、職稱、重要資經歷等介紹,主要職務應包含但不限於製作人、導播、企畫、主持人、音樂總監、混音、編曲、樂手等人員,且全案工作人員應有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五)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六)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七)申請補助之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者。

(八)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按所提企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經本局同意後使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工作時程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同意者,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九)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十)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公司應備下列文件各一份: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三)相關證明文件各一份:

1、應檢附主要職務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之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2、應檢附自資或合資製作之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補助之節目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四)。

(四)企畫書一式五份及PDF檔一份(檔案應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同時請將PDF檔上傳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應撰寫內容詳參第六點規定,請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111年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五)節目Demo帶詳參第六點第一款第4目規定,檔案應儲存於前款同一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同時上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六、企畫書之準備及內容撰寫:

  企畫書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節目內容規劃、製播規劃、工作時程、產品市場定位策略、工作團隊、經費預算與資金、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等項目之說明,各項應備內容分列如下:

(一)節目內容規劃說明:

1、內容規劃包含但不限於節目名稱、節目製播宗旨與目標(含對產業整體發展之助益)、節目類型、集數與長度、創意或創新表現、主持人及表演人員規劃、節目流程及分集大綱等。

2、前目創意或創新表現應具體說明企劃創意巧思,或運用數位特效、虛擬、互動等技術,有助於提升產業競爭力、或創新視聽體驗或服務等相關做法。

3、節目內容如係取材、參考他人節目、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4、節目Demo帶:申請補助節目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節目至少三分鐘樣帶或片花;節目於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申請單位過往作品剪輯。樣帶、片花及過往作品剪輯(含成音)應以mpeg.格式影音檔案或可播放之DVD格式提供。

(二)製播規劃說明:

1、製作規劃:

(1)作業方式:應說明拍攝作業(棚內/棚外/單機/多機)、拍攝地點、流程等。

(2)格式: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3)場景:應提出有關拍攝場景之舞臺、燈光、背景等整體說明或示意圖。

2、播出規劃:

(1)應說明合作平臺或頻道之名稱、簡介、市場定位、市場規模、收視群分析及合作模式,並附預售合約或意向書。

(2)應說明合作平臺或頻道之播出策略與規劃、播出方式(錄播/現場直播)及播出時段等。

(三)工作時程說明:應就重點工作項目如:籌備、製作、後製、播出及宣傳等階段說明或列表各起迄時程。

(四)產品市場行銷策略說明:應就製作產品,針對國內外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等提出說明。

(五)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主要職務工作人員之名單、資經歷簡述及合作意向書。

(六)經費預算及資金說明:

1、節目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含每集經費),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格式如附件二)。

2、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說明。

(3)申請補助之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4)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七)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1、基本資料。

2、流行音樂相關經營實績、製作之影音節目及演唱會活動簡介及辦理成效(包含但不限於收視率、網路點擊率、票房)、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3、過往流行音樂相關實績作品剪輯,長度為十分鐘之影音檔案。

(八)節目對產業提升及具國際競爭力之說明。

(九)應針對本要點目的,訂定務實且可達成之合理績效指標(KPI),例如:市場普及度或市占率、海外銷售或上架之件數、內容與技術規格、創新度、收視率、接觸人次、產業人才培植人數等,並應說明所提績效指標訂定之參考依據(如:申請者曾製播節目之達成績效);以作為辦理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其他:

1、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款至七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四)。

2、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資料如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繁體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五點各款所列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正本寄至本局完成申請程序,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2、申請者應將第五、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111年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申請案」,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掛號付郵遞送、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違反者,不予受理。

3、屆時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申請。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遴聘流行音樂、影視製作、傳播、行銷、數位科技、資通訊或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共同組成,合計七至十一人。評審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會議審查、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2、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議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過程、審核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本點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審項目進行實質評審,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申請案經評審小組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五)評審標準

1、節目內容規劃之創意性、多元性,及對提升流行音樂音樂產業發展競爭力之貢獻度。

2、節目製播策略、拓展市場潛力與行銷策略之可行性與發展性。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

4、新媒體跨平台之合作策略及普及度。

5、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

九、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辦理及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及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補助款、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收入金額及比率,且會計師應無報留意見。

2、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支用單據經機關審核後退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事後審核。

4、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獲補助者辦理補助案活動,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七)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八)獲本局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所製作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1年補助之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一)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四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