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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辦理國際競賽獲獎者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國內人才於國際競賽獲獎,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稱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出版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商業組織。
 
(四)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
 
(五) 二人以上共同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惟團體所有成員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六)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三、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獎項之獲獎時間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參賽作(產)品或內容須屬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及出版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參加之競賽及其主辦單位須於該專業領域具重要性或代表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屬國際定期舉辦之競賽。
 
(二) 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四、獎勵額度與項目:
 
(一) 獎勵金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含稅)為上限。實際獎勵金額度,由審查小組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本部就年度獲獎者將另頒獎狀予以表揚。
 
(二) 申請案如具備公益、教育、環境保護及社會企業之性質,將優予獎勵。
 
五、申請時間、方式及限制:
 
(一) 每年定期申請一次,辦理方式依年度申請公告。
 
(二) 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三) 申請者若同時獲多種獎項,每年度限獎勵二案。
 
(四) 申請者之同一作(產)品若獲得多項競賽殊榮,僅能擇一代表獎項申請獎勵;若作(產)品由多數人共同完成創作或擁有,應由該作(產)品之共同創作者或擁有者協調委由其中一人代表提出申請。
 
六、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格。
 
(二) 資格文件:
 
1、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文化團體,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為有限合夥組織,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准函,及經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有限合夥申請書影本。
 
3、申請人為二人以上之團體,請檢附所有團體成員之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4、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三) 獲獎證明文件影本、獲獎作(產)品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以及能充分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參加之國際競賽大會手冊。
 
(四) 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賽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遇有參賽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賽作(產)品或內容時,參賽者應立即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且應說明處理過程及結果。
 
(五) 第一款至第四款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1、初審: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依據規定,就申請者資格及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未符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者,為初審不通過。
 
2、複審:由本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會議審查,必要時審查小組得請本部要求申請者限期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邀請申請者進行簡報。審查小組應就獲獎勵名單及金額作成建議。
 
(二) 審查標準:審查項目及比率如下。
 
1、競賽代表性、專業性及規模(參加國家、參與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者投入資源歷程、參與競賽之國際能見度及獲獎等級(百分之三十五)
 
3、得獎作(產)品或內容所具備之創新價值或社會效益(百分之二十)
 
4、未來成長與發展規劃(百分之十)
 
八、核銷及撥款:審查通過後,檢送獎金(含稅金)收據予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一次撥付。
 
九、執行考核:獲獎勵者應配合本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業務之需要,參與相關活動。另所提供之申請資料或作品發表(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各項記錄作品,應同意授權本部作為非營利目的,運用於各項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等活動。
 
十、其他:
 
(一) 本案審查結果及審查小組名單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公告。
 
(二)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審查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 同一案件已獲得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獎勵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獎勵;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奬勵之情事,本部將取消獎勵並限期追回奬勵金。
 
(四)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其他法令規定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已獲獎勵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請獲獎勵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獎勵金,本部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對本要點之申請案:
 
1、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2、對於獎勵之事項重複申請。
 
3、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五) 本部如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當年度申請案件情況及預算分配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
 
(六) 曾獲得本要點國際競賽獲獎獎勵金者,可於三年內向本部申請獲獎後推廣應用補助,本部並得從優補助,相關補助申請、審查、執行、考核及核銷等作業,依所申請之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