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完備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以下簡稱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工作之作業標準與執行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定義:本要點所稱「潛力名錄」係指具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業務指南標準之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內容如附錄一。
三、本部為推動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特設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以下簡稱推動會),其任務、組成及運作等規定如下:
(一)推動會之任務:
1、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之審議。
2、選定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的之審議。
3、潛力名錄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本資料之審查。
4、其他與推動潛力名錄業務相關重大事項之審議。
(二)推動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推動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由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副召集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六)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七)推動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八)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九)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會議發言,但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
(十)本部得依個案需要,邀請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列席會議與會,提供諮詢意見。
(十一)推動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提報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潛力名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者,需先組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向本部辦理提報作業。
2、潛力名錄之範圍如屬跨直轄市、縣(市)者,應由所跨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自組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並均審議通過,共同提報或推派代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報。
(二)本部文化資產局:為向世界宣揚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部文化資產局得與潛力名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取得共識後,由本部文化資產局自行提報。
五、提報條件:
潛力名錄之提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潛力名錄需符合下列三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業務指南所列之標準之一:
1、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3、優秀保護實踐名錄。
(二)潛力名錄範圍內須含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令規定,獲得法定之身分。
潛力名錄範圍跨縣市者,由範圍內的相關機關(構)建立協商機制,以確定主政單位及分工情況。
為辦理潛力名錄之提報,提報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辦理訪查,就相關提報內容進行評估,並召開至少二場以上之說明會或公聽會。
六、本部辦理遴選潛力名錄之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應填具提報表(如附錄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文化資產局辦理書面審查;資料不全者,本部文化資產局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者,為書審不通過:
1、潛力名錄範圍內相關法定身分證明。
2、提報單位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業務指南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確認」、「項目的鑒別與定義」、「保護機制」、「提報過程中的社群參與和同意」、「收錄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中(已登錄無形文化資產項目)」、「檔案文件」之文本資料。
3、潛力名錄範圍跨縣市者,相關機關(構)分工及協調證明文件。
4、訪查紀錄、說明會或公聽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5、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者,另應檢附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邀集至少三位推動會之專家學者代表委員辦理訪查,通知提報單位出席說明。
(三)將書面資料及訪查紀錄提送推動會審議,作成通過之決議。
(四)經推動會決議通過為潛力名錄後,辦理公告,並通知提報單位。
七、保存維護:
(一)經公告之潛力名錄,應由提報單位邀集民間組織、相關社群共同商論訂定相關保存維護計畫及策略,並合力辦理保存維護、教育推廣、國際交流等工作,以確保潛力名錄之傳承發展。
(二)本部文化資產局辦理公告潛力名錄之國際交流工作,得視需要向本部提出申請,審視需要納入行政院文化會報,並邀集各方資源加入。
八、除名條件及程序:
(一)潛力名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除名程序處理:
1、該潛力名錄,已失去原認定作為潛力名錄之特質。
2、受人類活動威脅,已損及該潛力名錄被提名時原有特質,且由提報單位所提出的改善方案,未在預定時程內完成。
(二)除名程序:
1、本部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訪查後,提報推動會,作成公告列入潛力名錄除名觀察名單或直接除名之決議,並發函通知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列入潛力名錄除名觀察名單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未能改善,由本部提送推動會決議後除名。
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附錄(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