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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大家來讀古典詩教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國民從閱讀古
    典詩中,體會詩詞文字與意境之美,並藉以了解在地人文風情,提升
    文化素質,鼓勵全國公私立小學專任教師規劃古典詩推廣等相關課程
    ,特訂定「大家來讀古典詩教案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小學專任教師。


三、計畫期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四、補助項目:「大家來讀古典詩」教案之規劃執行
(一)內容:至少三十首,涵蓋範圍以「唐詩三百首」及本會出版之「全
      臺詩」(參考網址 http://140.133.9.112/twp/index.asp) 為主
      ,其中「全臺詩」數量至少佔百分之四十且優先選取與在地人文、
      歷史、風土相關之作品。
(二)項目:
      1.年度研讀計畫。
      2.於校內成立「古典詩讀書會」。
      3.建置「古典詩讀書會」部落格,做為校內研讀古典詩之交流平台
        。


五、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審查機制,補助經費含教案執行費、材料費
      、學習單設計印製費等項目。
(二)補助金額:由評審小組選出優選教案五十件為原則,每件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期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如下:
     (1)計畫理念
     (2)作品目錄與內容
     (3)參與教案執行人員名單
     (4)執行之方法與步驟(按照補助項目分項說明其執行方式、執行
          單位、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
     (5)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6)執行進度
     (7)經費預算表
     (8)附錄(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與本計畫有關之補充資料)
      3.申請者過去相關教案或試擬教案一份。
(三)申請程序:
      1.所有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截止期限內,以掛號寄達本會第二處(
        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電話:二三四三四一一四),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表及計畫書須備妥十份連同光碟一份(PDF 檔)以供審查。
      3.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選與否,恕不退件。


七、評審作業:
(一)評審程序:
      1.本會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
        建議補助金額。
      2.審查標準:
     (1)年度研讀計畫、讀書會及部落格等之規劃設計(百分之四十)
          。
     (2)整體規劃之執行力及創意(百分之三十)。
     (3)各相關資源之整合性及配套措施規劃(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
(二)公布時間: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


八、撥款及核銷: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
      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會核定。
(二)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
      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會次年度審查之參
      考。
(三)獲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獲選者應簽署著作財產權
      授權同意書,無償授權本會及其授權之人為不限地域、時間、次數
      之非營利之任何利用。並應於其部落格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標
      示本會為主辦單位。
(四)獲補助者應於規定之完成日期前,檢具成果報告書及光碟(PDF 檔
      )各兩份予本會。逾期且未事先獲本會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
      會將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獲補助者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情事,須自負一切
      法律責任,本會除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追回已撥付補助款及相關費
      用外;如因此致本會受損害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執行考核:
(一)獲補助之教師,需於當學年度執行其教案,定期更新部落格內容並
      予以維運。執行成果、部落格維運成效以及學校配合程度,將作為
      下年續予補助之審核依據。
(二)為加強輔導考核,本會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或聘請專家
      學者組成輔導小組,辦理訪視考評,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
      畫執行之品質,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評分。


十一、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
      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撤銷
      或廢止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