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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試辦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試行推動青年文化體驗計畫相關事宜,以培養藝文消費人口,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推動青年文化體驗計畫相關事宜,本部得發放文化禮金(下稱本禮金)予符合資格且完成登記之青年,由其自行使用。

三、本禮金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四、本禮金以支持國內藝文產業之實體場域消費為原則,其適用消費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及文化體驗類:

1、指於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社區營造場域、文資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音樂展演空間、藝文展演空間、畫廊及其他藝文活動場域之實體門市販售之門票、活動票券、週邊商品及服務等。

2、指於售票系統之實體門市或線上平臺販售之表演藝術、展覽、文化體驗之門票、活動票券、週邊商品等。

3、指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及創作。

(二)視聽娛樂類:

1、指於電影院之實體門市或線上平臺販售之票券、週邊商品等。

2、指於唱片行、樂器行之實體門市販售之音樂與影片光碟片、樂器、樂譜等商品。

3、指於售票系統之實體門市或線上平臺販售之流行音樂、影展及相關藝文娛樂活動之票劵、週邊商品。

(三)圖書出版類:指於書店、出版業及相關展售活動之實體門市販售之實體圖書、雜誌、報紙零售或訂閱服務等。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

(四)文創工藝類:指於文創園區及聚落、文創展會及市集販售之商品及服務,以及實際從事文創及工藝產品創作、展示及銷售者之實體門市或線上平臺販售之商品及服務。

五、申請適用本禮金之店家應符合前點適用類別及範圍,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無第一款、第二款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四)有實際從事藝文相關交易之自然人。

六、本禮金適用店家(以下簡稱適用店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之店家,至活動專屬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錄基本資料,檢附應備文件,並提供帳戶資料用於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二)店家經本部審核前款基本資料、應備文件齊備者,始取得收受本禮金之資格。

(三)店家未依規定程序申請,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經審核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店家申請應備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

七、本部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銀行),以辦理對適用店家之撥款作業。

  適用店家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管理平台記錄適用店家收取本禮金之交易資料,將定期交由適用店家確認。

(二)經適用店家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後,本部管理平台將產生匯撥款明細表交付專戶銀行。

(三)專戶銀行依匯撥款明細表,執行撥款作業並回傳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至本部管理平台。

(四)本部管理平台收到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與匯撥款明細表進行銷帳作業。

  適用店家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於本部管理平台完成收受本禮金之交易明細確認。超過前開期限,本部不予撥款。

八、本禮金登記資格為出生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九、民眾申請登記本禮金,應符合前點資格,並依下列登記領取及使用方式辦理:

(一)登記領取:

1、民眾於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入或註冊成為會員,並於完成年齡身分驗證後,始得領取本禮金。申請資料頁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應以戶籍資料為準。

 

2、登記領取時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未登記者,不得領取。

(二)民眾透過活動應用程式使用本禮金至符合第六點規定之適用店家消費。

(三)本禮金每人限領取一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失其效力。

(四)本禮金不得找零、轉售,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

(五)本禮金不得用於折抵藝文表演票券及商品因退、換票(貨)所產生之手續費。

(六)持本禮金買賣交易衍生之退、換貨,依照適用店家規定辦理,但以不退還現金為原則。

十、民眾登記領取本禮金時,須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撤銷領取資格,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十一、適用店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交易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部得對適用店家進行監督查核,適用店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若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適用店家資格,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而取得適用店家資格者。

(二)違反第九點第四款或第五款、第十一點或第十二點者。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部另行解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