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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及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轄管區域。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

第 三 條  本館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由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其與其他機關、符合前條第二項前段之申請資格者合辦之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