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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齊東詩舍場地租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齊東詩舍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立臺灣文學館齊東詩舍場地租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別 使用參考
人數
週二至週五
上午九時
至下午五時
週六、週日
上午九時
至下午五時
週五、週六
下午六時
至下午十時
現有設備
白天共分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兩個時段。
活動室 上限五十人 新臺幣四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固定式投影機一臺(含投影螢幕)、音響組(含DVD播放器、無線麥克風)
多功能展間 約二十人
至三十人
新臺幣二千元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三千元 可移動式投影機一臺、會議桌二張、椅子十張
二十五號
庭院
約三十人 新臺幣四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二十七號
庭院
約三十人 新臺幣四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注意事項 1. 以上金額不包含匯款交易產生之相關費用。
2. 各場地以本館自辦、合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得提供各界申請。
3. 以上租用時段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
4. 「多功能展間」內會議桌及椅子可挪動。但以不離開該場地為原則。
5. 因活動需要提早或逾期使用者,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每小時依該時段收費標準比例計費。
6. 齊東詩舍無附設停車場。
7. 租用者應自行評估各場地使用間可能會產生之干擾。
8. 設備以現場提供為準。
9. 其他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文學館齊東詩舍場地租用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