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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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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補助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尊重多元文化,打造語言友善環境,活絡我國豐富之語言多樣性,
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學習管道及使用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前項申請者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以第三點第二款補助類別「創作及應用」為限,且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三、補助類別:
(一) 友善環境:至少應包含一種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
1、口譯。
2、提供聽語障者臺灣手語轉譯或同步聽打服務。
3、臨櫃服務。
4、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提供播音服務。
5、數位互動服務。
6、增進上開項目服務人員職能培訓之相關研習活動。
7、其他有助打造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之創新服務。
(二)
創作及應用:以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進行具文化內容之創作、製作、翻譯、配音、改編,
並以紙本、影視音、數位等任一形式出版、發行或公開播送、傳輸及多元科技應用。
(三) 推廣活動:
1、提升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意識之整合行銷活動。
2、增加參與者使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溝通互動之推廣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 每一申請者限申請一案,且應就第三點補助類別擇一申請,惟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不在此限。
(二)
申請第三點各款補助類別之補助時,其計畫書所載以兒童及青少年為主要閱聽或參與對象;
或申請第三點第一款類別補助,其計畫書所載實施場域為文化場館者,本部於評選時,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三) 補助額度及比例:
1、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決定,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補助比例依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例,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3、
其他申請者: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案核定計畫書所載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
(四)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補助之款項。
(五) 申請案如涉及利用他人之著作之情形,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文件或合作意向書。
(六)
申請案成果資料以教育部公布之文書書寫系統及拼音方案為標準;如含有出版品、播音檔、
文宣品、數位互動服務、職能培訓教材等製作規劃,其內容應經專人審核其正確性,並檢附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 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五、專案補助:
申請案之計畫書所策劃活動或計畫,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特殊原創性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補助原則、申請時間、申請方式、評審作業等不受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點、第七
點之限制。但同年度已依本要點獲補助且未完成核銷結案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已提出者,
本部不予受理。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每年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 gov.tw/Web/),並上傳下列規定之文件。
1、計畫書(格式詳附件)。
2、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3、其他附件資料。
七、評審小組及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本部得指定期限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補正,且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 評審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評審委員名單將對外公開。評審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 評審會議之召開,應有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本部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評審小組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由業務單位作成會議紀錄,簽報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定。
(四) 業務單位應將核定評審結果(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五) 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評審原則:
(一) 計畫特色、具體可行性、完整性。
(二) 文化內容之豐富度及可及性。
(三) 計畫執行力及專業性(含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四) 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含宣傳、推廣及回饋計畫)。
(五) 經費分配及人力編制之合理性。
九、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至核定補助函所載期限前,檢具成果報告書、收據、計畫執行期程內之原始支出憑證、未獲重複補助切結書、成果資料(如出版品、影音檔案等)等本部核定補助函所載文件報部請款。依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案,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
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辦理,並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及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政府出版品需申請GPN(Government Publication Number)編號。
(三) 其他受補助者另需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檢送原始支出憑證,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
填復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本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四)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覈實核銷,不得變更用途;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
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計畫之變更:
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執行,若遇計畫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後,始得依核定之變更計畫書執行;未依核定計畫辦理者,本部應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本部補助一年至三年;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十一、受補助者違反以下情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一)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到本部說明工作進度;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核定期限完成者,或得依其完成之工作進度核減補助經費,並納入下年度本要點補助之參考。
(二) 受補助者應於成果露出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三) 受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情形者,並將其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四)
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另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一年至三年。
(五) 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二、受補助者同意本部得視實際推廣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之需要,將核定計畫之各項成果(如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圖像、影音資料及其詮釋資料等),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利用。
十三、為落實文化平權,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出版品,申請第二點第二款類別且以紙本或數位出版之獲補助者,應將獲補助之出版品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典藏機構運用。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部解釋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