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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工藝競賽徵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一、宗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工藝創作,促進全民參與工藝活動,展現傳統工藝技藝及鼓勵創新,促進工藝文化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人,享有參賽作品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評選基準:

(一) 巧工技藝:包括作工之難度與細緻精巧,表現出特殊、完美等技術。(60%)

(二) 造形美感:包括形制、紋飾、色彩、材質等美感與創意之表現。(20%)

(三) 創新功能:包括設計理念、造形、用途、材料與技術之創新,使用目的之適當實用功能、耐用性與使用便利性等。(20%)

四、作品規定:

(一) 作品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二) 參賽作品須以四面堅固包裝箱或木箱承裝,以利重複包裝及搬運,並加入填充物防護,嚴禁使用碎保力龍與破報紙,外箱請貼妥作品組裝完成之照片。

(三) 未完成之半成品及難以移動、搬運,或是容易破碎、變質、變形、脫膠、蟲蛀及不耐久存之作品,不得參加。

(四) 作品不得為模型,送件作品與報名資料圖片須相同。

(五) 如無完整包裝箱,不予收件。

(六) 作品中如有配件是購買而得、非作者親自製作,亦須詳加註明。

(七) 所有參賽作品若因空間條件之限制或其它原因,本中心有權提出作品修正要求。

五、受理期間及方式:受理期間另行於網路公告,並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

六、繳交資料:

(一) 進入報名網址,填寫報名資料(含圖檔),以實際作品拍攝之作品照片,畫質務必清晰,圖片須為作品原作實體拍攝,不得使用影像修圖軟體修編作品。

(二) 參賽作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則取消參賽資格。

七、獎勵項目:

(一) 選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創新獎、美質獎、機能獎及佳作作品(頒贈獎金及獎狀)及入選作品(頒贈獎狀)。

(二) 各獎項名額得視參賽作品水準,由評選小組委員酌予增減或從缺。

八、評選方式:

(一) 初審:就報名資料進行評選,評選委員依評選基準評選之。

(二) 複審:實物審查,評選委員依評選基準評選之,由通過初審作品中選出入選作品。

(三) 決審:實物審查,評選委員依評選基準評選之,由入選作品中選出各獎項之得獎者。

(四) 評選小組委員組成:本中心為辦理評選工作,得遴聘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小組九人至十三人,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派產生。

(五) 評選委員對作品發生疑義時,得請參賽者另提供相關說明資料。

(六) 各獎項得獎名單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公告,委員名單隨評選結果公告。

(七) 評選委員應秉持當事人迴避原則及保密原則,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有關評選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得獎名單公告前,不得透露評選過程及結果。

(八) 評選會議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九、展覽及推廣:入選作品將辦理展覽公開展出,藉由進行相關之展覽、推廣行銷等活動,持續為得獎者推廣介紹作品。若作品有安全顧慮或因運輸場地設備等因素,本中心有權決定不予展出。展出期間參賽者不得要求取回作品。

十、報名須知:

(一) 本中心將為參賽作品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投保期間為作品抵達收件處放置無誤後為起始,至作品於規定領件截止時間為終止。作品之變色、變質、變形、脫膠、蟲蛀等自然變化或遇不可抗力情事、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發生損害者,非保險所承保範圍,本中心亦不負賠償責任。

(二) 參賽者應同意將參賽資料授權本中心得永久無償,不限時間、次數與地域予以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方式利用,並同意本中心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參賽者並同意不對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 參賽者應擔保報名檢送資料及文件,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作品如有抄襲、仿冒、借用他人作品情形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法律上權利之情形,本中心得撤銷受獎資格並追回或註銷獎金與獎狀等,且由參賽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作品之著作權倘有第三人提出異議或法律上之主張時,應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處理相關法律責任及費用。

(五) 參賽者如為2(含)人以上,應全權授權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以代表人填寫各項報名資料,其著作成員間之權益等事項,由成員間自行協議。參賽者各成員間就其相關權益所衍議,概由參賽者自行解決。

(六) 本中心同仁應迴避不得參加本競賽。

(七) 依據本要點每年辦理一次徵選為原則,並據以訂定徵選簡章,相關徵選、評選作業及公告時間,得視實際執行需要調整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八)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