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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1: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以下簡稱本團) 為推展社會文化教育,倡導正當
    藝文活動,提升社區藝術文風,並使本團演奏廳 (以下簡稱本廳) 發
    揮使用功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申請人,包含以個人名義申請者及團體名義申請者。


三、申請資格及內容
 (一) 本廳除由本團自行使用外,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所舉辦
      之文化藝術、社會活動及各類會議,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使用:
      (1) 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2) 政府機關舉辦之重要慶典集會活動。
      (3) 辦理學術、教育、文化、藝術之集會演講。
      (4) 音樂、舞蹈、戲劇、電影等展演活動。
      (5) 表演藝術之影音錄製。
      (6) 宏揚移風易俗之國民生活規範,有關之社教文化活動。
 (二) 申請本廳場地使用之工作內容應符合宏揚文化、藝術、人文等宗旨
      ,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若以個
      人名義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 20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申請流程
 (一) 申請手續:
      1.送件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起至下午 5  時止。
      2.送件地點:本團秘書室收發 (地址:台中縣霧峰鄉中正路 738
        之 2  號) 。
      3.送件內容:
      (1) 演奏廳場地使用申請表 (如附件一「展演活動用」、「錄音工
          程用」) 
      (2) 活動企畫書共 7  份,內容應含:
          a.演出相關人員名冊。
          b.主要演出者簡介及其同意參與演出之證明文件。
          c.內容之文字介紹 (如曲目、樂曲說明、劇目、劇情大綱、錄
            音計畫等) 
      (3) 雷射唱片 (CD) 或雷射影碟 (VCD、DVD) 之有聲資料 1  份。
      4.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5.申請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 審核:
      1.申請案件由本團或本團委聘之學者專家審核,審核標準以活動內
        容及劇場技術安全為主要考量。
      2.本團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 30 日內 (不含星期例假日、休息日
        ,以下均同) 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3.案件審核通過後,本團依成績高低及申請先後安排檔期。申請應
        備文件及資料不齊者、申請人資格或申請目的不合規定者,得予
        退件,或通知補正後始予送審。
 (三) 繳費:
      1.申請場地經審核通過後,依本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規定時間及方式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
      2.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將本廳場地及器材,當日點交歸還,申
        請人於其後 10 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如無其他待解
        決事項,其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3.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
        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後 5  日內補繳場地設備使用費
        ;超時使用情形由本廳技術人員於使用結束後會同申請人確認或
        逕自認定之。
      4.申請人使用本廳物品器材,如有毀損,應按時價賠償或原狀修復
        ;未賠償或修復前,本團得留保證金,並於必要時得逕由保證金
        抵扣該賠償或修復費用。若保證金不敷支付時,申請人並須於本
        團通知後 5  日內補足。
 (四) 簽約:
      申請人應於繳費後 10 日內至本團辦理使用簽約手續 (如附件二) 
      ,逾期視同放棄,本團得沒收保證金,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五) 覆核:
      申請案如未獲審核通過,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後 5  日內以書面申
      請覆核,覆核以一次為限。
 (六) 技術協調:
      申請人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 5  日,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
      ,與本廳技術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議,共同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
      因申請人未能召開本技術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而導
      致執行之瑕疵,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團聲譽,本團得視情況停止其使
      用。


五、損壞及賠償:
 (一) 申請人對於本廳場地、設備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
      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申請人應負擔賠償責任。
 (二) 申請人如需作場地佈置,應先取得本團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以
      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
      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
      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違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人應
      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三) 申請人於使用期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
      若有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授權本團以申請人之費用處理 (由保證
      金中扣除,如有不足,申請人應於本團通知後 5  日內補足) 。


六、取消使用與內容變更
    申請人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已繳費用除保證金
    外,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所繳費用得半數或全數退還:
 (一) 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起始日前 7 日通知本團
      者,退還所繳之半數費用。
 (二)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使用者,本團全數退
      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要求賠償。
 (三) 本團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本廳時,得於使用起始日前 30 日通知
      申請人改期;若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全數費用,申請人不得
      要求賠償。


七、演出票務相關注意事項
 (一) 辦理演出如需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團指定
      之場所為之。
 (二) 使用本團演奏廳辦理演出,發售 (行) 之入場券,應先送票券樣張
      供本團備查,背面並加印下列遵守事項: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身高 110  公分
        以下兒童入場。
      2.服裝應整齊清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3.演出前 30 分鐘開始入場;節目開演後,遲到觀眾入場請配合本
        廳服務人員之引導。
      4.為維護公眾安全與健康,本廳實施全面禁煙。
      5.請勿攜帶寵物入場。
      6.請勿在觀眾席內飲食、丟棄廢物;演出進行中請勿隨意走動。
      7.為尊重演出創作權益,非經主辦單位同意,嚴禁於現場攝影、錄
        影或錄音。
      8.本票券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毀損等情形均不得入場。


八、演出前台相關事項
 (一) 為維護觀眾權益,節目開演後遲到之觀眾,由本廳俟機開放入座。
 (二) 申請於本廳販售、展示或免費提供相關音樂性物品,其場地佈置與
      宣傳品放置,以不破壞本廳場地與美觀為原則。
 (三) 申請人於演出當天,須派前台負責人處理前台相關事宜,直至演出
      結束;且須將佈置拆除,回復大廳原狀。


九、技術相關注意事項
 (一)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每場演出及工作人數,不宜超過
      100 人。若必須超過此限,須接受本團技術人員之建議處理演出執
      行相關事宜。
 (二) 本廳各項設施應注意維護使用,場地佈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人負
      責。
 (三) 本廳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口香糖,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廳
      。情節重大者,本廳得停止申請人之使用權,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
      、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 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廳得隨時要求申請人移出,
      否則本廳將逕行移除,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保證金不
      足者,由申請人於本團通知後 5  日內補足。
 (五) 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 5 日提交工作
      人員清冊乙份,由本團製發識別證供其使用。使用期間所有工作人
      員須佩帶識別證,若有未佩帶識別證或身分與證件不符之情形,本
      廳得請其離場。
 (六) 非經本團同意不得進入燈光與音響控制室,或操作本廳任何設備與
      器材。情節重大者,本團得停止申請人之使用權,因而衍生之一切
      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 本廳周邊區域及舞台區禁止進行繪景或任何製景工程,違者本團得
      停止申請人之使用權。
 (八) 未經本團同意,申請人不得於前台區域尚未開放之時進入活動。
 (九) 未經本團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吊具等各項設施。如須
      接臨時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知會本團。
 (十) 演出現場錄音、錄影、實況轉播需使用本廳原有設施時,需於事前
      與本團協調,且經本團同意後辦理。
 (十一) 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由申
        請人負責處理。申請人不得在本廳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以不超
        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十、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團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所繳
    費用概不退還:
 (一) 違反國策、違背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等
      情形者。
 (二) 辦理各種選舉政見發表、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三) 商品促 (直) 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四) 與原使用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五) 其使用可能損及本廳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六) 其他經本團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管理要點者。


十一、本使用管理要點經本團業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