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扶植民間推展工藝產業創新、行銷及鼓勵地方特色工藝文化研究、推廣與工藝技藝傳承等相關業務,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
目的
(一)
輔導與協助民間團體、個人,推動工藝文化研究推廣及工藝技藝傳承事宜。
(二)
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組織、學校,辦理推動工藝相關事業。
(三)
推動與強化形塑地方特色工藝文化,提昇國民生活品質與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成長。
三、
補助對象
(一)
一般性補助
1、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合法人民團體。
2、
經政府登記之合法工藝從業廠商。
3、
經公開競賽獲佳作獎項以上之工藝從業者或工藝家。
4、
通過本中心公開評選之工藝從業者或工藝家。
(二)
政策性補助
對推動地方產業發展、工藝文化研究、國際性工藝文化交流及商展、推廣及工藝技藝傳承政策有重大助益或具示範帶動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四、
補助標準
依年度所編定之補助計畫金額為核定依據,每一補助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內為原則。
五、
補助經費之用途
(一)
一般性補助
1、
調查、蒐集、研究、出版工藝文化相關文史資料、書刊、影像。
2、
辦理國內外工藝之推廣與展覽相關業務。
3、
辦理國內外工藝研習與傳承活動。
4、
推動工藝產業產品研發、創新、設計、品牌形塑及行銷通路拓展等有關事項。
5、
工藝創新轉型有關核心設備。
6、
其他發展工藝文化與產業之有關事項。
(二)
政策性補助
由本中心依政策需要決定補助對象與補助用途。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對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本中心相關計畫活動申請截止前,備具下列文件逕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
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七、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計畫書內容審查,由本中心就審核內容訂定標準,並召開計畫案審查會議審查。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計畫審查通過後,就核定補助經費、內容與本中心簽訂契約。本中心視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期間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或帳務查核。
(二)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繳交本中心,作為結案依據或以為日後補助之參考。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應繳回本中心。
(三)
接受補助者,如為法人或團體,其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者以補助款辦理個別之單項採購亦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受本中心之監督,並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具原始憑證送本中心核銷,相關補助採購設備應妥以管理與充分運用,本中心另訂管理事項處理之。
九、
督導及考核
(一)
計畫執行期間倘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規定者,本中心得要求受補助者限期改善。若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有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計畫執行單位提經計畫審查會議裁定屬實者,得予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一至五年補助作業(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二)
計畫執行期間,倘契約內之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面資料函送本中心,再由計畫執行單位彙整審查會議委員意見後逕行核定。
十、
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須配合文化部及本中心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十一、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產品、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展示、宣傳、推廣等使用,惟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須授權本中心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十二、附則:
(一)
各宣傳資料、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單位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二)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
(三)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五)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
民間團體及個人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七)
受補助者應簽署詮釋資料開放授權同意書,於補助案辦理時,於契約、簡章、授權同意書、報名表、申請表或網站資料上傳授權條款等有關資料取得之相關文件,明確標示「詮釋資料(metadata)之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如解析度72dpi,寬度或高度120像素)及片段影音(如長度30秒以內,解析度480pixels)等同意授權機關(構)以開放資料之形式,以非專屬授權使用者,不限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方式產出加值衍生物,並應以標註出處之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