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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1: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宗旨: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生活美學及社會教育推廣,鼓勵藝術創作優秀團體及人才,積極從事藝術創作與藝術教育活動,提昇藝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展覽類別:書畫、西畫、立體造型、攝影、工藝或其他形式之藝術創作及文物等。

三、展覽性質:分為申請展及主題展。
(一) 申請展:鼓勵藝術家創作並提供其發表平臺。
(二) 主題展:以生活美學為核心主題,透過策展規劃,提供民眾美感體驗之場域。展覽內容可為國內、外展品,並應配合展覽辦理推廣教育相關活動。

四、申請展規定:
(一) 申請資格:國內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或個人未在本館展出或展出滿三年以上,得提出申請。
(二) 展覽場地:本館美藝堂。
(三) 申請方式:採本館網站線上申請。
1、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四月三十日前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館排入當年度下半年展期,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排入次年上半年展期,申請展展期約二週(含佈、撤展各一日)。
2、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包括展出個人或團體簡介、展出經歷、展出內容、作品明細(含五十至一百字作品創作理念)等有關資料。
(2) 作品圖檔:個展十張,聯展每人三張,五人以上每人二張,至多三十張。
(3) 團體名冊:聯展或團體展需附參展人名冊,並加蓋團體印信。經審查通過,展出者應以審查通過之作者名冊為限。
(4) 參考附件:相關畫冊、請柬、照片、圖文等,得另行郵寄至本館推廣輔導組收。
(四) 申請注意事項:
1、送審之資料或作品圖檔,如無法清楚辨識或過於模糊,本館得請申請人限期補件,未限期補件者,視同放棄。
2、申請人之展出作品件數須配合本館場地並經本館同意。
3、申請表件及所附資料,請自行留存底本,一律不退還。
4、送審及展覽作品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三年內創作之作品(回顧展除外)。
(五) 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審查:
1、曾任全國美展之評審(議)委員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獲國家級別獎項前三名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3、曾應邀在國立(含直轄市)博物館、美術館舉行展覽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不受理其申請。
1、申請表件填報不實者。
2、五年內曾通過本館審查,但未依排定日期展出,且無正當理由未於展出前二個月前通知本館取消檔期者。
3、破壞、毀損本館展覽場相關設施,情節重大者。
4、學校畢業展或社團成果展等。
(七) 審查程序:
1、初審:本館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齊備而得補正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不予列入複審。
2、複審:通過初審者,本館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核。
3、申請案審查結果以書面函知申請人,通過者由本館排定展期並告知相關事宜。
(八) 通過審查者,本館免費提供展覽所需場地與相關設備,展覽製作經費補助得另案申請,由本館視年度預算及展覽計畫之概算項目經費酌予補助。補助項目包含會場海報、個人或團體簡介海報、作品說明牌等文宣品;未申請經費補助者,上述文宣品由本館製作。

五、主題展規定:
(一) 申請資格:國內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或個人未在本館展出或展出滿三年以上者,申請者須有一策展人代表申請,如為個展,策展人不可同時為參展人,聯展或團體展不在此限。
(二) 展覽場地:本館美藝堂、本館美藝堂前廣場(得擇一或兩者皆使用)。
(三) 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
1、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館排入下年度展期,展期約四至六週(含佈、撤展)。
2、申請文件:請將以下申請文件備妥於申請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親送或郵寄至本館推廣輔導組,逾期概不受理。
(1) 主題展申請表。
(2) 展覽計畫書一份(須包含策展人及展出者簡介、展出經歷、策展理念及論述、展覽內容、空間規劃設計、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展出作品清冊等)。
(3) 上述所列提供數位光碟一份。
(四) 審查程序:
1、初審:本館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齊備得補正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不予列入複審。
2、複審:通過初審者,由本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計畫及經費審核。策展人應參與審查會議,並於會中提供十五分鐘簡報(須配合簡報電子檔)詳述展覽策劃內容。會議前二週應將展覽計畫書正本一式十份郵寄至本館推廣輔導組,參考附件如畫冊、請柬、照片、圖文等得併同計劃書寄送。
3、申請案審查結果及展覽經費核定以書面函知申請人,展覽經費採部分補助,依據本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額度至多三十萬元,由本館推廣生活美學補助費項下支應。通過審查者,由本館排定展期並告知相關事宜,本館免費提供展覽所需場地與相關設備等供使用。
(五) 權利義務:
1、策展人無故未出席審查會議視同棄權。
2、策展人需負責提供策展相關行銷文稿、版權無虞之文圖、協助展場設計、與展出藝術家溝通聯繫、相關配合活動、講座之統籌、展品運輸包裝等工作。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將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4、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邀請申請者共同協議。
(六) 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表件填報不實者,本館不受理其申請。
2、曾通過審查未依排定日期展出,且無正當理由未於展前三個月通知本館取消檔期者將不受理申請。
3、不受理學校畢業展或社團成果展等申請。
4、展覽作品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三年內創作之作品(回顧展除外)。

六、展覽配合事項:
(一) 場地佈展、卸展事項:
1、展品之佈置及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掛勾、隔板、展示架、玻璃櫃、單槍投影等設備可向本館借用。
2、佈(卸)展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物。
3、佈置展場應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期結束之次日下午五時以前全部拆卸完畢,展出者應負責將場地恢復原狀。
(二) 文宣事項:
1、印製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等,其設計稿須經本館審視同意後始得印刷。
2、展出者應於展出一個月前提供作品文宣、海報設計稿及展出作品之數位檔案供本館宣傳及公佈於網站使用。
(三)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展覽期間作品如有毀損失竊,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四) 展出者於展出一個月前應會同本館承辦人員勘查場地,提供佈展平面圖。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式(含茶會、剪綵或記者會),請自行安排司儀、茶水、茶點供應等細節,並與本館洽定開幕式流程。
(五) 開展前,展出者應對本館導覽志工講解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
(六) 展覽期間展出者得派員在場維護作品安全,並為觀眾解答詢問。
(七)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它方式之商業行為。
(八) 作品如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法律責任。
(九) 在本館申請之展覽活動,基於教育推廣,本館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展出者需同意專輯圖片及撰寫之文字授權本館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之使用,並配合相關推廣活動;其詮譯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十) 展出者應遵循本要點辦理展覽,善盡使用維護之責,如不依規定造成損害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五年內不得提出展覽申請。
(十一) 展覽場地如遇本館急需使用時,得由本館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展出者不得要求賠償。
(十二) 本館展場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十三) 為響應環保,展出場所內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等。

七、由本館自行策辦之各項政令藝文等展覽、或協辦友館及政府機關巡迴展,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