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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北部九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或民間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北部九縣市(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及連江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政黨除外)。

() 通過本館申請展、主題展審查或本館邀請展演之藝文人士。

三、補助項目:

() 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研究、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 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究、研討會等活動。

() 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研究、推廣活動等。

() 推動性別主流化、高齡、新住民、原住民等議題之相關藝文研習、推廣活動等。

() 為落實文化平權,對於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之計畫得優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

() 一般補助:各社區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通過本館申請展、本館邀請展演之藝文人士,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 專案補助:配合本館政策辦理跨縣市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通過本館主題展審查,或對整體生活美學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者,得依申請案件內容,覈實審定補助金額,延續性計畫並得一次核定跨年度補助。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 一般補助:每年分上、下半年開放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得配合本館年度作業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 專案補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但對整體生活美學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來函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一律雙面列印為原則)及電子檔光碟各一份(繳交份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提出申請。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無論補助與否,所送文件均不予退還。

六、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 作業程序:

1、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審查會議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名單於會議結束後,公告於本館官網。

2、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審查結果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3、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結果之公開包括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

() 審查標準:

1、同一單位每年獲補助案件至多二案為限(一般補助與專案補助合併計算),惟配合本館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3、同一申請對象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實施計畫填寫不實、不全或經費概算編寫浮濫者;活動內容涉及政治性議題者,不予補助。

4、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講師費、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用費、材料費、講義費、印刷費、行銷宣傳廣告費、差旅費(含交通費及住宿費)、誤餐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對象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團體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七、經費核撥與核銷

() 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未向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 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對象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未能如期辦理核銷,並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庫收支結束時,未撥付款項不再撥付,已撥付但尚未核銷之款項應繳回本館,解繳國庫。

()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得以分期撥款方式並簽訂契約辦理。跨年度之申請補助案件,本館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八、督導及考核

() 本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核定補助案件進行實地抽查,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 受補助對象,辦理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填報成果報告、或未於期限內辦妥核銷、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 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注意事項

()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核定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核定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核定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館補助比例繳回。

() 核定補助計畫如未執行,應照本館補助數額全數繳回。未依限繳回者,本館將依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 受補助對象請將原始憑證影印留存,俾做為填寫報稅資料之憑據及留作日後審計單位查核之依據。

()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受補助對象應將計畫及成果之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 本補助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文化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