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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
、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史料編輯、圖書、資訊及出版
    。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集、維護、建檔、登錄及管
    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
    工培訓。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