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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典(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鼓勵美術鑑賞風氣、促進藝術文
    化發展、增加文化機構間的交流與互動,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典
     (館) 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點) 。


二、借展典 (館) 藏品,應於提領作品日一個月前檢具借展作品明細表及
    「展出機構設備報告書」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查通過後,借展
    單位應向本館提出「牆對牆」藝術品綜合保險單,簽訂合約,始得借
    出。


三、提領及歸還作品時,提領單位應與本館就「作品狀況報告書」核對確
    認。


四、提領單位應派人至本館點交提借作品,如係委託第三人應出具委託書
    。


五、提借單位歸還典 (館) 藏作品時,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
    對「借展作品狀況書」無誤後,再填具「借展作品歸還註銷單」,始
    完成歸還手續。借期如須延期,應先徵得本館之同意。


六、借展作品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有攝影、重製、轉借及拆換框裱、更除底
    座、清潔、修復等改變作品原狀之情事。


七、借展作品如因展出需要,須進行框裱、製作底座或特殊裝箱等處理者
    ,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為之,相關費用由提借單位負擔。


八、借展期間,作品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提借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
    知本館,並填具「典 (館) 藏品毀損滅失報告書」,且負損害賠償責
    任。


九、前條作品之賠償,以本館開立之保險額為計價基礎,提借單位不得異
    議。


十、提借作品,本館得視實際狀況,向提借單位收取展覽協助、作品準備
    等事務性費用;本項費用提借單位應於提領作品前付訖。


十一、提借單位負責提借及歸還作品之包裝與運輸,並負擔其費用,惟處
      理方式須徵得本館同意。


十二、提借單位之回饋方案,另行約定。


十三、本要點經館務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