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演藝廳表演藝術團隊演出申請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文化觀光服務,提供演藝團隊表演藝術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從事舞蹈、音樂、戲劇、戲曲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且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
 
三、演出地點、檔期、場次及內容
 
(一) 演出地點:演藝廳。
 
(二) 檔期及場次:每一個檔期至少演出二週,每週至少二場。
 
(三) 演出內容:須具臺灣文化特色之表演藝術節目。
 
四、場地收費
 
           以本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為基準,依使用目的提供優惠措施,場地收費表如附件一。
 
五、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內容應包含節目策劃、票務、行銷及經費預算。
 
(三) 符合第二點申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代表性演出作品影音光碟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六、審查作業
 
(一) 本處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作業。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二) 審查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發展性、活動規劃完整性與可行性、收支編列合理性及團隊實績等綜合考評。
 
(三) 錄取名單經本處核定後,將以公文分別通知申請人,並於本處網站公告,獲錄取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表演藝術團隊)應依公文所載期限與本處簽訂演出契約,並依申請核准內容與本處規範執行演出活動。
 
七、表演藝術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 表演藝術團隊須規劃與執行演出相關活動,包括演出聯繫及協調、舞臺搭設與場地布置、行銷推廣、觀眾服務、票務作業、保險等所有前後臺工作項目及費用。
 
(二) 表演藝術團隊製作相關宣傳資料應載明本處為協辦單位。
 
(三) 表演藝術團隊與本處簽訂演出契約時,應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倘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時,表演藝術團隊應於排定演出日期四個月前,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取消演出時間。如未事先依規定申請,則視同無故放棄。
 
(四) 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且該年度尚有空餘檔期並經本處同意得予調整者外,表演藝術團隊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五) 活動期間由本處拍攝及表演藝術團隊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表演藝術團隊應無償授權本處基於宣傳推廣之用途,得為重製之權利。
 
(六) 表演藝術團隊之表演內容,如有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時,應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表演藝術團隊負責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八、表演藝術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場地使用。
 
(二) 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處或剩餘場地費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
 
九、表演藝術團隊應於演出結束後三十日內繳交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經本處評核為優良者,可於通知日起六十日內向本處申請下次檔期,以連續提出二次為限。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處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