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節奏藍調、另類流行等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成就之團體、樂團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
2、最佳樂團獎
3、最佳創作歌手獎
4、最佳新人獎
5、最佳樂手獎
6、最佳現場演出獎
7、亞洲創作音樂獎
(二) 類型音樂獎項:
1、搖滾類
(1) 最佳搖滾專輯獎
(2) 最佳搖滾歌曲獎
2、民謠類
(1) 最佳民謠專輯獎
(2) 最佳民謠歌曲獎
3、嘻哈類
(1) 最佳嘻哈專輯獎
(2) 最佳嘻哈歌曲獎
4、電音類
(1) 最佳電音專輯獎
(2) 最佳電音歌曲獎
5、爵士類
(1) 最佳爵士專輯獎
(2) 最佳爵士歌曲獎
6、節奏藍調類
(1) 最佳節奏藍調專輯獎
(2) 最佳節奏藍調歌曲獎
7、另類流行類
(1) 最佳另類流行專輯獎
(2) 最佳另類流行歌曲獎
(三) 評審團獎
(四) 特別貢獻獎
三、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其中最佳專輯獎另頒發該專輯製作人入圍證書乙紙,專輯製作人有數名時,入圍證書各一。
2、除最佳樂手獎得獎者為三名外,其他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其中最佳專輯獎另頒發該專輯製作人獎座乙座,專輯製作人有數名時,獎座各一。
(二) 類型音樂獎項
1、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三) 評審團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 特別貢獻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者在頒獎典禮前已逝世者,頒發獎座乙座。
(五) 前四款入圍、得獎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但第三款獎項,評審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為增加得獎名額之決定。
四、報名、參賽者資格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最佳新人獎、最佳樂手獎、最佳創作歌手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2、最佳樂團獎:應由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3、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其為二人以上樂團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4、亞洲創作音樂獎:由我國以外亞洲國家或地區從事音樂創作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樂團報名、參賽,且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我國居留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但報名者不得同時報名本獎項以外之其他獎項。本獎項得由評審委員提名參賽。
(二) 類型音樂獎項
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三) 評審團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參賽作品中,具有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提名參賽。
(四) 特別貢獻獎
由評審委員就對我國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節奏藍調、另類流行等類型音樂創作有特別貢獻及成就者推薦參賽,參賽者應為中華民國人民或團體。
五、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六、參賽作品規定:
(一) 各獎項參賽之音樂作品除本要點及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另有規定外,應為在我國國內首次以實體出版發行或在合法數位銷售平臺上架(指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臺)之專輯或EP。各年度參賽作品發行及發表日期規定,另由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定之。
(二) 前款所稱「專輯」,指該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六首以上之演唱或演奏專輯;所稱「EP」,指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五首以下之演唱或演奏迷你專輯【Extended
Play】。
(三) 參賽不分類型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最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本獎項指整張專輯在整體製作全方面具優異表現,並達到最佳聽覺效果之作品。參賽應一併填具該專輯製作人資料,且該名專輯製作人應製作該專輯曲數達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2、最佳樂團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3、最佳創作歌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4、最佳新人獎:應於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規定日期前,未曾發行專輯,且未曾入圍本獎項,並以參賽個人或參賽樂團名義於參賽作品發行日期規定期間公開發行三首(含)以上創作及演唱(奏)作品。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另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惟團體於換名或改名過程中,團員亦變動,則不受此限制。
5、最佳樂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
6、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為參賽者在我國國內進行公開現場演出之錄影(包括但不限巡迴表演、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演出及線上直播演出),現場演出之百分之五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
7、亞洲創作音樂獎:應為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行或發表之音樂作品。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四) 參賽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搖滾類:包括但不限金屬(Metal)、迷幻搖滾(Psychedelic
Rock)、前衛搖滾(Progressive Rock)、油漬搖滾(Grunge)、硬蕊(Hardcore)、龐克(Punk)、後龐克(Post-Punk)、新浪潮(New Wave)、瞪鞋(Shoegaze)、後搖滾(Post-Rock)及數字搖滾(Math Rock)等。
(1) 最佳搖滾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 最佳搖滾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奏);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2、民謠類:風格不限,包括但不限以原音(Acoustic)樂器伴奏為主、鄉村、世界音樂及民族音樂等。
(1) 最佳民謠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 最佳民謠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3、嘻哈類:包括但不限饒舌元素。
(1) 最佳嘻哈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包括饒舌的Flow)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作品中包含他人創作之取樣(Sample)應註明完整出處。
(2) 最佳嘻哈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4、電音類:包括但不限House、Trance、Techno、Downtempo、Electronica、Bass
Music等。
(1) 最佳電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Remix。
(2) 最佳電音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Remix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5、爵士類:包括但不限搖擺(Swing)、爵士藍調(Jazz
Blues)、大樂團(Big Band)、融合(Fusion)、現代爵士等風格,且應包含即興成分、樂段。
(1) 最佳爵士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
(2) 最佳爵士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6、節奏藍調類:以靈魂樂(Soul)、Urban
Contemporary為主,同時包含但不限於上述音樂發展過程中部份相互影響之藍調(Blues)、雷鬼(Reggae)、放克(Funk)、福音(Gospel)等風格。
(1) 最佳節奏藍調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 最佳節奏藍調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7、另類流行類:於詞、曲、編曲、製作各方面,能展現獨特之流行音樂風格者。
(1) 最佳另類流行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 最佳另類流行歌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奏)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五) 報名「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僅得擇單一音樂類型參賽。但同一作品符合「不分類型獎項」規定者,得同時報名參賽亞洲創作音樂獎以外之獎項。
(六) 參賽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由評審小組決議認定,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
七、本局應就報名者、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之規定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進行審核,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八、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者、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九、評審作業:
(一)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對入圍作品或報名者、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
十一、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在非商業性用途下,自該屆金音創作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或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獲入圍者及得獎者上臺領獎畫面於金音創作獎頒獎活動、宣傳造勢活動、得獎專輯CD及專刊中重製、散布、發行、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四) 「最佳現場演出獎」入圍者,應配合本獎項指定之時間、地點進行決審演出。
十二、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證書、得獎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將證書、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視為放棄決審查資格,不列入決審評選。
(二)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音創作獎之各類獎項。
十三、本要點各類型音樂獎項若連續三年報名件數低於要點規定入圍名額之三倍,本局得逕予取消該類型音樂獎項。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