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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重要傳統表演藝術及重要傳統工藝傳習藝生結業考核原則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一、宗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要傳統表演藝術及重要傳統工藝傳習人才養成,評定傳習藝生結業資格,特訂定本原則。

二、考核對象
         修畢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傳習計畫所訂年限,且各年度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之傳習藝生。

三、考核範圍與項目
(一) 考核範圍:
          各年度所學傳統表演藝術或傳統工藝之藝能、技藝傳習內容、學習體會與相關人文素養、知識。
(二) 考核項目:
1、現場實作/演示(佔考核成績百分之六十)-依所學傳統技藝、藝能傳習內容為範圍抽考。前項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子項內容與配分,由保存者與本局共同訂定評量指標。
2、現場口試(佔考核成績百分之二十五)-作品解說、發展現況、個人心得。
3、資料審查(佔考核成績百分之十五)-學習日誌及反思。

四、考核日期
         每年七月提出申請,並依本局指定時間與地點進行考核。

五、結業資格取得與分數計算
(一) 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含)以上為「優異」,七十五至八十四分為「合格」,七十四分(含)以下為「未合格」。
(二) 傳習藝生申請參加當年度之結業考核,總成績未達七十四分者,准予參加該傳習項目下年度考核。每人參加結業考核以二次為限。
(三) 考核成績不佳,經補考仍未合格或未遵守本原則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藝生資格。

六、考核小組組成
         傳習結業資格考核由本局代表、傳習藝師與傳統藝術領域專家、學者等共五至七名組成考核小組,其中一名為召集人,並由本局首長指定人員兼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七、考核成績發布
(一) 考核成績合格經文化部核定取得結業資格者,發給證明文件,並對外公告結業名單。
(二) 考核成績未合格者,僅給予修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