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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服務,有效處理使用人之申請案件,依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之用途,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典藏品:包含本館入藏取得之藏品、業務用品、展示資源及研究資源等,包括實體物件及數位資料等。

() 典藏品像影音資料:指由本館攝製典藏品有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包括平面圖檔及影音檔案。

() 使用人:指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之自然人或法人。

() 資料使用費:指使用人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繳付之費用。

() 售價:指公開發行或銷售時,所成交之市場終端價格(含稅價),以新臺幣計算。

四、 使用本館典藏品之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收費,每次使用收費以一個圖檔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附表一。

五、 使用本館典藏品之影音資料,依據用途收費,以部或輯為單位,每次使用以秒或分計費,收費基準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附表二。

六、 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於二週前提出申請(以申請表格或公文提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填寫本館典藏品及使用人之相關資料。

() 基於非營利目的使用時:應敘明用途、使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名稱及館藏號;如屬公開發行者,應敘明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及使用期限等資訊。

() 基於營利目的使用時:應提送書面企劃案,並敘明用途、使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名稱及館藏號、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使用期限等資料,經核可後,始得使用之。

() 本館有權對使用人申請之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為使用範圍或數量之限制。

() 申請用途所屬類別及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以本館之認定為準。於本館收費標準未規定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應另行議約辦理。

() 本館保留拒絕接受申請之權利。

七、 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得減免:

()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 與本館有互惠關係之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及其他非營利團體等機構。

() 本館人員因公務需要使用。

八、 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

() 違背國家法令。

()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 實際使用情事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 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未註明其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 其他有損害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如有本館因此受有權益之損害,得請求使用人賠償。使用人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