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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為鼓勵在臺蒙藏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具蒙藏籍身分學生。
 
         前項所指學生,不含各類在職進修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
 
三、本要點之獎助包括助學金及獎學金。
 
         依前點規定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前一學期內無警告、小過、大過等紀錄者,得申請該學期之助學金。但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者,不得申領。
 
         依前款本文,且於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實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
 
四、獎助之核發金額,依本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獎助金額表(如附表一)為之。
 
五、本要點之獎助,原則於每年三月底及十月底受理申請,實際時間由本部公告之。
 
         依前項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助學金:
 
1、獎助學金申請表(如附表二)。
 
2、申請時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3、同學制最近一學期無獎懲紀錄證明正本。但所附其他文件已可顯明時,毋須另為提出。
 
(二) 獎學金:
 
1、獎助學金申請表(如附表二)。
 
2、申請時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3、同學制最近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單正本。
 
4、同學制最近一學期無獎懲紀錄證明正本。但所附其他文件已可顯明時(如同學制最近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單正本),得予免附。
 
         各級學制第一學期申請助學金者,得免附獎懲紀錄。
 
六、申請案件由承辦單位依申請者資格、獎助資格證明等項目進行審查,並於核定金額及得獎學生名單簽奉核定後,公開得獎名單及獲獎金額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獎助學金採直接匯入獲獎學生本人帳戶。申請人應隨同申請表提出匯款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銀行(含分行)名稱或郵局局號、帳號及金融機構帳本封面等,送交本部憑辦撥款核銷。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仍不完全者,本部得廢止獎助受領資格。
 
八、已獲領獎助學金,因休學、留級等原因,於同一年級再次註冊者,不得再於該學期向本部申請獎助,已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九、提供不實之資料,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獎補助,其已領取獎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