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鼓勵
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社區意識,建立人與人以及人與社
區的新關係,使居民與社區形成互惠共生的生命共同體,特訂定本須
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經立(備)案之民間團體,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
三點所列之各類別,同一類別申請補助以二年為限。但辦理成效優良
或具文化潛力,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須知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社區影像」:透過影像創作(如紀錄片製作、社區小故事拍攝)
、議題討論等方式,記錄在地文化特色,表達社區生活經驗及智慧
,促進社區參與。
(二)「社區刊物」:透過社區刊物(如社區報、電子報)進行社區訊息
傳播、共同議題討論,表達社區情感,促進社區參與。
(三)「地方文史」:以社區歷史或村史之訪查、整理、寫作、出版、展
覽等為媒介,發掘在地資源,深化社區認同,以此探討社區願景圖
像、社區發展等議題,並以社區居民為主進行訪查、記錄、整理等
工作。
(四)「社區學習」:以研討會、讀書會、社區參訪、人才培訓、終身學
習等為主要形式之社區營造策略,學習內容應以社區營造、節能減
碳、營造永續社區等議題為主,並用以從事社區營造工作。
(五)「文學藝術」:以當地出生之文學家、藝術家、各類名人為主題,
以歷史典故、生活、遺跡等為課題,讓社區居民充分認識、瞭解並
解說這些人、事、物之故事,同時藉此發展出有助於地方產業提升
之課題。
(六)「社區工藝」:讓社區居民認識社區特有之工藝,並可從社區傳統
工藝之資源調查、研習、創作及產品開發等著手,作為社區民眾共
同思考社區人文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媒介,進而促進地方產業及觀光
之發展。
(七)「傳統藝術」:以傳統藝術(包括戲曲、民俗等)為媒介,結合社
區參與及傳統藝術保存與發展等課題,建立有效之社區營造操作機
制。
(八)「表演藝術」:以表演藝術(包括戲劇、音樂、舞蹈……等)作為
主題,營造社區發展特色、並激發社區居民參與感及創造力等。
(九)「藝術創作」:以藝術創作或展示作為社區探討公共議題之媒介,
鼓勵社區居民一起動手做,激發社區參與感。
(十)「生態保育」:透過社區居民共同進行環境之整理及特有生態環境
與物種之保育,凝聚社區共同意識,並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十一)「文化資產」:以社區文化資產之調查、通報、保存維護、再利
用等為媒介,激發社區共同參與、討論,進而善盡社區守護文化
資產之責任。
(十二)「社區產業」:以社區民眾為主體,共同推動、發展社區型產業
,藉由產品開發、共同製作、包裝設計、行銷等議題,激勵社區
活力,構築共同願景。
(十三)「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足以引發社區居民共同關切、參與
並得共築願景之事項。
四、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各
一份。
五、每一申請案應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本會將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
金額,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補助三案,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新台幣二十萬元及原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二為原則。
申請案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
受第一項限制,且補助金額得依實際需求專款補助。
六、依本須知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案,由本會統一收件統一審查。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請登入「台灣社區通」網站註冊並填寫相關資料
(網址:http:// sixstar.cca.gov.tw/ )。
七、本須知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
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
間改善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且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
樂活動及一般性展演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
八、申請案計畫內容為重大天然災害之後續文史紀錄、社區學習、社區調
查、社區產業、社區陪伴、環境景觀、社區藝術等工作者,得不受第
五點第一項限制,並得補助薪資及住宿費用。
九、本會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
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案件,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
分期撥款,並應簽訂契約辦理。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會及附屬機
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新故鄉
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之經費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視需要,於計
畫辦理期間,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提供協助或前往訪視,進行
考評,以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
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
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會為指導
單位。
(五)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須
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
動支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三)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