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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展示廳參觀票價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館得於營運許可下,場地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具社會教育意義之活動或公益活動,場地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四條 本館鋼琴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第五條 本館圖像資料使用及資料複印收費標準如附表四。


第六條  本館卑南遺址公園展示廳參觀票價如附表五。

第六條之一 本館南科考古館展示廳參觀票價如附表五之一。


第七條  本館卑南遺址公園場地設備管理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六。

第七條之一  本館南科考古館場地設備管理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六之一。


第八條 本館發行之家庭卡優惠門票票價如附表七。


第八條之一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六之一 南科考古館場地設備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場地名稱 國際會議廳
使用場次(時段) 一、上午八時~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五時
三、晚間六時~十時
場地使用費 一、新臺幣六千元
二、新臺幣六千元
三、新臺幣七千元
備註 每次租借以四小時為一場次,未滿四小時仍以一場次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