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
       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
       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史料編輯、圖書、資訊及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集、維護、建檔、登錄及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 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