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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編制表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館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組長     (四) 由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人員兼任。
主任     (一)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研究助理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合計 五十
(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