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館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
副館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研究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
組長 |
|
|
(四) |
由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人員兼任。 |
主任 |
|
|
(一) |
|
技正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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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
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九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四 |
|
研究助理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十六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
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主
計
機
構 |
主計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佐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合計 |
五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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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