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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教類公益社團法人、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二)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及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國家工藝獎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 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等。

(二) 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四、 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

(二) 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 申請時間: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受理申請至多三次,分別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當年度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及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本中心得
視預算執行情況公告受理申請作業。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中心或至文化
部獎補助資訊網登打申請書及上傳各項申請所需文件電子檔。每次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一件為原則。

六、 審查方式: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於聘任評審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於每年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三) 計畫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五)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八、 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中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中心及經本中心再授權之第三人得不限時間、次數、地域及利用方式,為非營利目的使用前開成果資料,並同意不對本中心及經本中心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 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任一單位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 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二、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執行期限、申請時間及方式、審查方式、撥款方式等不受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