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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文化藝術團體因應緊急災害並保障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團體,係指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各款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團體。

三、 本要點之補助,以解決文化藝術團體急難之需要為主。

四、 申請急難補助之文化藝術團體須符合下列條件:

() 合法立案者(不含政府所屬團體)。

() 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貢獻。

() 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五、 補助項目、金額及撥付方式如下:

() 補助項目包括:

1、 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2、 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之正常運作。

3、 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4、 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5、 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6、 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 每一申請案件依其受災之損失輕重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 補助款視實際需要得一次或分期撥付,核銷期間最長為二年。

六、 申請程序如下:

() 事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申請急難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並附財物損失清單、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部(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法提出,得於提出申請一個月內補送。)

() 申請文件送達本部二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

() 審議結果公布請款收據送達本部後,二星期內撥付補助款。

七、 申請案件之審議:本部得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界具有公信力人士三至七名(含本部業務單位人員)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並提出個案建議補助經費,審核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

八、 請款時,須檢送收據,俾憑撥款,原始支出憑證須後送本部辦理核銷;收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具領團體名稱、團章與負責人、會計及經手人等三人核章、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