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扶植國內藝術村專業營運,型塑具代表性特色之藝術村,協助空間及專業資源提升,促進藝術村多面向發展,增加藝術家駐村交流創作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術村,係指規劃、提供藝文場域或閒置空間,作為各類型文化相關人才定期進駐、創作、交流之場域。
三、申請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組織。
四、辦理期程:
(一) 每年自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 自申請當年起,過去曾連續三年獲本部補助者,得申請跨年度計畫(至多二年)。申請跨年度計畫單位,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通過跨年度計畫申請者之次年度計畫核定方式,依跨案年度計畫執行第一年評鑑結果核定,如有評鑑結果異常,本部將視情廢止或撤銷補助。
五、補助內容:
(一) 年度營運計畫:包含國內外文化相關人才駐村(駐村期間生活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整)、單位間選送交流合作、平台連結、研究、策展、行銷、展演活動、專業營運人力培植、行政管理等計畫。
(二) 空間發展計畫:包含添購或升級藝術村之創作設備暨設施(含電腦軟體)或展覽設施等資本門相關計畫。
六、補助經費:
(一)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 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者,依據行政院訂頒「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要點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依財力分級最高補助比例如下:
1、第一級: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4、第四級: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第五級: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七、申請作業期程:
受理申請期間為期一個月,期間另行公告之。送件以申請截止日當日之郵戳為準,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八、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一份(含申請表,格式另行公告),於收件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封面請註明申請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藝術村營運狀況說明(含發展特色及國際交流情形、交通便利性、使用率、腹地範圍、停車空間、周邊人文環境、成員及營運經費概算)。
(二) 計畫內容(請依申請補助內容分別提供,並包含計畫執行進度表、經費預算表):
1、年度營運計畫(含年度營運計畫說明、各類型文化相關人才進駐或交流計畫及成果(例如駐村名額、期程、執行方式)、研究、策展計畫、行銷宣傳計畫、展演活動、平台連結、財務規劃等內容)。
2、空間發展計畫(含現有相關設備清單及其使用年限、擬添購相關設備清單,並說明購置原因、預期效益等內容)。
(三) 場地、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基於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該空間場域或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其他相關單位資源証明)。
(五) 立案登記證明書。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評審與考核方式:
(一) 本要點採取競爭型經費補助機制。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就申請計畫書進行評審並建議補助金額,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評審標準:就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具體可行性、未來發展特色及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
(四) 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單位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五) 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布至本部網站。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 補助案件評審結果、評審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十、撥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由本部另行簽約並依契約進度辦理撥款。
(二) 受補助之單年度計畫、跨年度計畫,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結案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等紙本及電子檔案(申請空間發展計畫者應含施工前、後之照片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三) 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者,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函送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至本部,辦理撥款事宜。若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補助款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
(四) 受補助單位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五)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受補(捐)助案之收入結報。
十一、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收支結算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十二、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部監督。
十三、注意事項: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五) 同一申請者全年至多補助三案,單年度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但活動內容對國際文化交流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十四、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五、申請補助空間發展計畫者,添購或升級之電腦軟體、硬體設備,產權歸屬藝術村之所有單位,其應做好財產盤點、登錄與報廢等管理事宜;未來財產如有移動、撥出情形應函報本部。
十六、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