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其他投資之安全可靠原則:
(一) 建立風險評估機制,並經董事會決議。
(二) 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
(三) 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除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外,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政府捐助(贈)之金額。
二、文化法人依安全可靠原則,可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國內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本項合計可投資額度以文化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二)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核備發行之境外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國內基金(不含私募基金):本項合計可投資額度以文化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依 據:
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