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推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之籌設,特設衛武營藝
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藝術人才培育之策辦、藝術欣賞人口之活化及表演團隊之扶植。
四、國際藝術文化交流展演計畫及研習活動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成立時裁撤。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