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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一、為鼓勵各類文化人才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文化部(下簡稱本部)。

三、補助項目: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每年度補助文化人才若干名,分赴與本部簽約之各國藝術村駐村(館);各年度實際駐村(館)地點、時間及名額另公布之。(自行申請並獲國外駐村(館)資格者,得另案依本部其他國際交流補助規定或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經費。)

四、申請資格:
(一) 遞件資格: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之資格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但外國藝術村(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二) 專業資格: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1、視覺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2、表演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3、文學類:
(1) 文學類補助對象包含小說、詩作、戲劇及電影劇本創作、文學翻譯與非小說(如:新聞報導、文化評論、傳記、回憶錄等)。
(2) 申請者至申請截止日止需持續文學創作三年以上,且至少曾出版發行一本個人文學專著者,或有作品刊載於知名刊物(如:選集、期刊、文學雜誌等)持續二年以上。
(3)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4、漫畫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三年以上,且曾出版2件以上個人漫畫專著者。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5、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1) 三年內曾參與影視及流行音樂作品製作活動。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6、獨立策展人類:
(1) 三年內曾策劃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展覽、表演、藝術節或影視及音樂節等活動。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7、博物館類:
(1) 現職為博物館人員。
(2) 近三年內曾於博物館策劃或參與各類展覽、研究、典藏、教育推廣與博物館經營管理等。
(3)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博物館及交流計畫。
8、社區營造類:
(1) 近三年內曾參與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者。
(2)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9、文化資產類:
(1) 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傳統藝術保存者或其結業藝生。
(2)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3)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10、工藝類:
(1) 近三年內曾參與工藝創作相關工作者。
(2)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11、其他類:其他專業文化人才。

五、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期申請。
(一) 第一期受理申請期間為前一年度九月間,為期一個月,確切時間依本部公告訂之。(一百零六年度第一期收件期間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間。)
(二) 第二期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三月間,為期一個月,確切時間依本部公告訂之。
(三)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資料,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處所,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收件日期認定方式: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文登錄日期為憑。)

六、申請資料:
(一) 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含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之切結書等)、經歷簡介、駐村計畫等,格式內容及份數等,由本部公告訂之。
(二) 作品光碟資料格式說明:作品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WMV或MP4)。
1、視覺藝術類:
(1) 平面、立體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六件,每件提供不同角度圖片二張,共十二張圖片。
(2) 影音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2、表演藝術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3、文學類:請提供作家獲獎紀錄、作品(含譯作)清冊。
4、漫畫類:請提供作家獲獎紀錄、作品清冊以及近三年出版四十二頁以上之專著作品至少二件。
5、影視及流行音樂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三分鐘以內,剪成片長共九分鐘以內。
6、獨立策展人類:請提供近三年策展案紀錄資料或影像,片長以四分半鐘為限。
7、博物館類:請提供近三年規劃或參與博物館各項專案與經營之實績。
8、社區營造類:請提供近三年參與社區營造工作之成果報告資料。
9、文化資產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10、工藝類:提供申請者獲獎紀錄、近三年作品清冊。
11、其他類:提供申請者獲獎紀錄、近三年作品清冊。
(三) 各外國藝術村(館)另有特定申請資料者,由本部公告之。

七、評選方式:
(一) 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館):本部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1、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2、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
3、決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面談,並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 駐村(館)計畫及創作觀、博物館經驗,或其他與申請類別相關專業等經歷。
(2) 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 依評審委員現場要求,以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說明駐村(館)計畫及創作或駐館理念。
(二)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本部推薦為國外駐村(館)文化人才候選人,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各外國藝術村(館)另有規定者,依本部公告辦理。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議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申請方式:
(一) 書面、光碟片資料,請以掛號郵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地點。信封上請註明參與之駐村(館)計畫名稱。
(二)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補助項目及額度: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由本部逕行支付各外國藝術村(館)工作室租金,另補助獲選文化人才下列個人經費項目:
(一) 交通費:乘坐飛機(由國內至駐村地最捷徑距離之來回經濟艙)、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不含計程車費用)及簽證費用;申請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由外國出發者,應事先函報本部核可。
(二) 保險費:駐村(館)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保險、符合歐盟申根國家規定或所駐村國規定之強制保險中擇一辦理;申請支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
(三) 創作費(含翻譯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依駐村所在國家生活水平給付,額度視每年實際簽約藝術村另公告之;支領時應簽收本部「收據」。

十、注意事項:
(一) 駐村案的最後定案需經本部、各外國藝術村(館)以及各獲選文化人才三方共同協調與確認(外國藝術村(館)有權回絕本部所推薦人選)。
(二) 獲選文化人才應與本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其他獲推薦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 獲選文化人才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醫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事宜。
(四) 獲選文化人才應遵守外國駐村(館)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村(館)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外國駐村(館)機構及本部之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館)地點。經本部書面同意者,將依比例扣除不在村(館)期間之生活費補助款;違反前述約定未經本部同意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五) 駐村(館)結束後,獲選文化人才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五千字以上之駐村(館)報告、效益評估表、作品光碟各乙份及相關支出憑證,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六) 獲選文化人才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文化人才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選文化人才應負賠償責任。
(七) 獲選文化人才於駐村結束後,本部得視實際情況辦理聯合座談會等。獲選文化人才亦得於駐村結束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另案申請補助辦理駐村成果發表活動之相關費用。
(八) 補助經費如有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九)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