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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23: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重建臺灣藝術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針對臺灣藝術史進行當代多元複數藝術觀點的重新研究、詮釋、推廣,強化對於重建臺灣藝術史工作的投入,持續在當代社會推廣,使臺灣藝術史作為臺灣文化發展的根基,特訂定「文化部重建臺灣藝術史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 國內依法立案之法人、大專院校、博物館、學術研究機構等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內容:

(一) 辦理重建臺灣藝術史研究詮釋體系及組織發展,如調查、盤點、蒐集、研究藝術檔案史料計畫及相關研究人才培育計畫。

(二) 編印出版品及影音影像紀錄計畫。

(三) 辦理維護、修復藝術檔案史料、作品之計畫。

(四) 發展保存修復技術、培育修復人才計畫。

(五) 辦理再現臺灣藝術家作品,推廣藝術史多元面貌之推廣活動及加值應用計畫,如辦理展覽、演出、研討會、講座、論壇、資料數位化、資料庫建置等。

四、補助經費包括計畫所需之人事費(酬勞性費用;如:企劃費、創作費、研究費、生活補助費等)及執行計畫所發生之業務費、用於保存、修復之資本性支出。人事費採簽領收據報支、業務費及資本性支出需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日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向本部提出申請。

1、申請表(申請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2、計畫書。

3、經費預估表(明列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

4、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

(二) 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

(三)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審查及作業程序:

(一) 本部受理申請後,由業務單位負責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評審。本部應於受理申請後六十日內作成准駁。但於必要時,得於上開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且以一次為限。

(二) 依前款規定,參與審查會議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審查會議結束後,將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審查會議之評審結果,併同委員名單,將公布至本部網站。

(三) 同一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之申請案,本部依補助款金額得採執行結束後一次撥款或分期撥款之方式辦理,採分期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提報期中成果報告。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及跨年度計畫,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

(二) 除經本部書面同意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之申請案計畫執行結束三十日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相關資料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前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三) 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送本部核銷經費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及「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 獲補助案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

(七) 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八)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監督與考評:

(一) 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獲補助者應參與本部指定之交流分享會議分享成果。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依原計畫編列預算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十五日前通知本部。

九、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其補助經費項目、申請期限不受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同意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成果報告資料(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