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推廣社會教育、辦理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
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
下簡稱美學館),為四級機構。


第 2 條
美學館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 3 條
美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二、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
    關活動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第 4 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
任。


第 5 條
美學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美學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