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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收費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一、本要點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七點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訂定。

二、使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場地,須繳納租金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及優惠如附表。

三、本中心各場地之使用流程、簽約、繳費、演出取消或內容變更等事項,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