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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收費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要點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六點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訂定。

二、使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場地,須繳納租金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三、本中心各場地之使用流程、簽約、繳費、演出取消或內容變更等事項,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