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奬掖藝術創作,促進藝術發展,活絡藝術市場並培育藝術創作人才,推動藝術品之租賃流通,鼓勵國內、外對臺灣藝術創作之支持與欣賞,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其辦法訂定「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部委託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國美館)負責執行租賃相關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作品,係指國美館執行藝術銀行計畫所購入之各類藝術作品。
四、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民間企業、公司行號、法人、團體等,均得為承租方。
五、國美館應於藝術銀行官方網站提供出租作品清單、租賃費用及相關明細;同時提供專線服務電話,俾供申請人查詢。
六、申請人得以線上申請或電話向國美館提出申請,經國美館評估展示場地符合標準同意出租者,應簽訂「藝術銀行作品租賃契約書」。
七、租期、續租方式說明如下:
(一) 租賃期間:同一作品,租期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
(二) 續租方式:承租方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十四天前通知國美館,辦理續租事宜。經國美館評估同意後得以續租。
同一作品租期超過一年者,得由國美館評估後同意續租。
八、租金及其他費用計收方式,說明如下:
(一) 租金:每件作品租金費率,每月應為其購入價之一定費率,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 其他費用:作品保險、運輸、佈卸展及其他與租賃作品有關之費用,依實際發生情形,由承租方支付。相關規劃暨行政事宜,由國美館負責辦理。
公益性質或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其租金或相關費用得以個案方式優惠辦理。
作品租金及其他費用收費標準詳附表。
九、承租方租期內之權利義務,依租賃契約書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