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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厚植文化政策知識基礎,培育國內文化政策人才,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進行文化藝術政策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 於二年內(以學位證書日期為準)以各類文化藝術政策相關主題之論文(包含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工藝、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文學、出版、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交流、文化創意、文化科技、文化傳播及文化行政等),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者。
(三) 申請期間任職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員工(含編制內人員、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等)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勵金額:博士論文之獎勵金額每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含稅),碩士論文之獎勵金額每名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含稅)。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本部另行公告。
(二) 本案採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於上傳完成後,列印實體申請單一份並簽章,於截止收件日(郵戳為憑)前郵寄文化部。所有申請表件,本部不予退還。
(三) 申請表件如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研究所成績單一份。
3、學位證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4、畢業論文六冊及電子檔一份。
5、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6、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
五、審查方式及通知:
(一) 審查方式:
1、資格審查:本部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2、專業審查:由本部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如評審委員為申請人之論文指導教授,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審查標準:
1、研究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
2、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之嚴謹與完整性。
3、研究內容之充實性。
4、研究成果之具體性及價值性。
5、其他對文化藝術政策發展之特殊貢獻度。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公布至本部網站。
(四) 申請者就同一論文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及其他政府機關(構)之獎補助,基於避免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本部不再重複核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應撤銷或廢止獎助,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六、獎勵金撥付方式:
(一) 獲選之申請者於接獲本部書面通知次日起三週內,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年獲文化部獎勵」字樣書名頁之論文二冊、電子檔一份(含WORD及PDF格式,不加任何浮水印)、收據(如附件二)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三),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金,逾期者本部得撤銷獎勵。
(二) 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七、獲獎勵者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 獲獎勵者須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 受獎助之論文著作財產權歸原著者所有,但獲獎勵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基於非營利之目的得不限任何方式、地域、時間、次數之利用,並承諾除利用時應標示作者姓名外,不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所同意利用著作之人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獲獎勵者如違反前項規定,本部應撤銷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