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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獎助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進行傳統藝術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名額及金額

(一) 獎助對象為本要點第三點所列獎助研究範圍之國內各大學院校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二) 申請之博士、碩士論文以申請開始日前二年內完成(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為限。

(三) 申請期間任職於本中心者(含編制內人員、臨時人員及勞務委外廠商派駐於本中心之員工)不得提出申請。

(四) 獎助名額為博士論文每年不超過五名,碩士論文每年不超過十名為原則,實際名額得依年度預算、申請人數及評審結果調整之。

(五) 博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最高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含稅),碩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含稅)。

三、獎助研究範圍

(一) 傳統表演藝術:以傳統表演藝術之類型及藝能為主題,包括傳統戲劇、說唱藝術、傳統舞蹈、傳統雜技藝陣等相關研究。

(二) 傳統工藝:以經世代傳承並以手工製作為主的各項工藝為主題,包括工藝製作、保存維護、教育推廣、創新發展等相關研究。

(三) 臺灣音樂史:以臺灣音樂類型及音樂史料為主題,包括傳統音樂、藝術音樂、當代音樂、流行音樂等相關研究。

四、申請方式、時間及限制

(一) 申請時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人應檢送申請書(附件一)及經學校審核通過之博碩士論文紙本十冊、電子檔一份,掛號寄送本中心業務相關單位核辦,並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所有申請文件,本中心不予退還。

(三) 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繳交論文時均須檢附中文提要。

(四) 申請論文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具受獎助之資格:

1、同一論文重複申請本獎助。

2、同一論文已獲其他政府或私人之機關、單位獎(補)助。

3、論文未取得學位或其學位事後遭撤銷者。

五、評審方式及時間

(一) 由本中心組成獎助評審小組,依本要點第三點所列獎助研究範圍聘請相關之學者專家至少五名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於聘任評審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二) 評審作業於當年度進行,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獲獎助人,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獎助金額領取方式

         通過評審之申請人應於本中心書面通知指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檢送收據(附件三)及以下資料至本中心申請撥付獎助金:

(一) 授權書(附件二)。

(二) 論文著作三冊及光碟數位檔(含WORD及PDF格式,各章節分檔且不加任何浮水印)乙份,且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年曾獲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獎助」等字樣。

七、權利、義務及其他規定

(一) 受獎助論文著作權歸原著者所有,但應同意無償授權本中心及文化部基於推廣傳統藝術、執行其職務或非其他營利之目的得不限地域、時間、方式,公開陳列、展示、傳輸、重製等方式利用其論文著作全部或部分內容之權利,不另支付版稅,並承諾除標示作者姓名外,不對本中心及其附屬機關(構)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受獎助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事,並已依法取得碩博士學位。如有違反前開保證,受獎助人同意自行負責,與本中心無涉,並應返還已支領之獎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請獎助。

(三) 受獎助人不得再將同一論文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或私人申請獎(補)助。如有上述情事,受獎助人應返還已支領之獎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請本要點之獎助。

(四) 受獎助論文(含其摘錄或改寫)後續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年曾獲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獎助」等字樣。

(五) 得獎之論文著作,本中心得視需要安排論文發表(形式得為交流講座、學術研討或其他等方式辦理),受獎助人得受本中心邀請發表其受獎助論文,並同意提供論文摘要或簡報(依本中心通知之格式),供舉辦論文發表會或研討會使用。若因個人因素致無法親自出席或委請他人代為發表時,同意本中心得自行委由第三人代為發表。

(六) 如本中心以紙本方式出版受獎助論文之情形,本中心將無償致贈受獎助論文之出版品二十份,供受獎助人留存。

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