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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補助計畫行政調控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一、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補助計畫,特訂定本行政調控處理原則。

二、適用範圍:獲下列要點補助之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計畫,因疫情影響致須變更執行日期、取消執行、無法執行完畢等樣態,適用本處理原則:

(一) 文化部辦理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二) 文化部辦理亞西及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三) 文化部辦理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四) 文化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傳播或新聞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五)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

三、計畫變更:獲補助計畫如因疫情影響須變更執行日期、取消執行或無法執行完畢時,獲補助者應函報本部提出計畫變更,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海外合作方(計畫或活動籌備單位、場館空間出借單位等)之延期、取消、閉館等官方公告或通知,或與海外合作方約定計畫變更之往來文件、書信等證明。本部於收到前述變更計畫申請後,據以函復或依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四、申請程序:申請減輕疫情衝擊影響之經費,須依第三點規定先行函報本部同意。如計畫為延期執行,則於執行完畢後依各要點規定檢據核銷,併附第六點之相關單據申請經費;如計畫為取消或無法執行完畢,則於本部函復同意後檢據申請實支經費核銷。

五、經費保留:獲補助計畫因疫情影響須延至年末或其他年度執行,或為跨年期計畫,致未及於本年度結案核銷,本部將依規定協助申辦經費保留。

六、調控審核:獲補助計畫因疫情影響致計畫延期、取消或無法執行完畢,獲補助者依第三點規定於函報本部同意後,檢附與執行計畫相關支出經費證明,如前期籌備經費支出證明(包含創作費、排練費、道具製作費、印刷費、器材租借、宣傳行銷、報名註冊費、其他行政相關費用等)、旅運費(簽證、機票、旅遊平安保險、道具展品運輸或寄存、海外住宿、當地交通等)、計畫執行之場地費或器材租賃費、計畫延期或取消之各項違約金或手續費,以及後期成果發表籌備等費用。前述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審查資料完整性及經費合理性後核予補助經費。

七、額度調控原則:依計畫是否執行完畢為準則,計畫執行完畢者(如僅遭延期或跨年執行完畢),則核予因疫情衝擊所須變更計畫後之經費,不以原核定補助額度為限;如計畫取消或無法執行完畢,則於核定補助額度內核處。

八、獲補助者依本原則申請計畫行政調控所提報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不得與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申請須知之計畫就相同項目獲得重複補助。如有前開獲重複補助情形者,本部得廢止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