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台中創意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原有風貌及完整性,並保持環境整潔秩序,提供給民眾安全、舒適的參觀、休憩場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園區開放時間如下:
(一)
戶外空間:上午六時至下午二十二時。
(二)
室內展館:依本處「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申請開放使用。
三、
本園區內舉辦藝文相關活動,應於舉辦日前二個月內依本處「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規定,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
四、
車輛進入本園區應依本處「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之「台中創意文化園區進撤場貨車通行申請書」事前提出申請,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內。從服務性動線進入,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在園區內停留,進入車輛以總載重量三點五噸以下為原則。行人步道不得通行貨車。
五、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由保全人員或服勤人員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
酗酒。
(二)
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三)
無醫療人員(或看護)陪同之精神病患。
(四)
喧鬧、製造噪音或使用擴音設備(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妨害公共安寧。
六、
本園區內不得為下列行為,違者若經勸導仍未改正者,由保全人員或服勤人員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
擅自在本園區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
(二)
露宿或賭博。
(三)
散發廣告、傳單或宣傳品、販賣物品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四)
毀損花卉、樹木、草坪、園區設施等破壞景觀行為。
(五)
使用瓦斯爐、炭爐及其他生火行為。
(六)
隨地吐痰、吐檳榔汁、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七)
赤身裸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有妨害風化者。
(八)
攜帶動物或餵食動物者。
(九)
不依正常方法使用園內設施或設置影響園區公共通行之設施者。
(十)
進入設有「遊客止步」標示牌之地區。
(十一)
其他經本處禁止或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