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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台中創意文化園區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台中創意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原有風貌及完整性,並保持環境整潔秩序,提供給民眾安全、舒適的參觀、休憩場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園區開放時間如下:

() 戶外空間:上午六時至下午二十二時。

() 室內展館:依本處「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申請開放使用。

三、 本園區內舉辦藝文相關活動,應於舉辦日前二個月內依本處「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規定,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

四、 車輛進入本園區應依本處「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之「台中創意文化園區進撤場貨車通行申請書」事前提出申請,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內。從服務性動線進入,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在園區內停留,進入車輛以總載重量三點五噸以下為原則。行人步道不得通行貨車。

五、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由保全人員或服勤人員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酗酒。

() 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 無醫療人員(或看護)陪同之精神病患。

() 喧鬧、製造噪音或使用擴音設備(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妨害公共安寧。

六、 本園區內不得為下列行為,違者若經勸導仍未改正者,由保全人員或服勤人員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擅自在本園區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

() 露宿或賭博。

() 散發廣告、傳單或宣傳品、販賣物品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 毀損花卉、樹木、草坪、園區設施等破壞景觀行為。

() 使用瓦斯爐、炭爐及其他生火行為。

() 隨地吐痰、吐檳榔汁、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 赤身裸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有妨害風化者。

() 攜帶動物或餵食動物者。

() 不依正常方法使用園內設施或設置影響園區公共通行之設施者。

() 進入設有「遊客止步」標示牌之地區。

(十一) 其他經本處止或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