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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國內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演藝團隊推動其經典作品赴大陸
    地區演出,促進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蹈、現代
    戲劇、傳統戲曲及跨領域表演型態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為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五年之國內演藝團隊。
(二)經典作品係指曾多次公開演出並具市場性且受專業肯定者。


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
(二) 團隊簡介。
(三) 申請當年度之大陸地區巡演計畫,巡演場次不得少於三場,須附邀演單位意向書、詳細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等相關資料。
(四) 演出活動精華數位影音光碟一片(長度至少二十分鐘)。
(五) 巡演作品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資料(至少十頁)。

         上述申請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團隊填報文件須為A4尺寸,一式二份送本部審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 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 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 同一赴大陸地區巡演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

五、大陸地區演出之規格如下:
(一)表演藝術類,包括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
(二)在知名或重要之藝術節、專業劇場或為該演出特別搭設之專業場景
      巡演。
(三)應為售票之專業演出,非為聯誼或國際比賽等活動。
(四)邀請單位應提供禮遇條件。
(五)赴大陸主要創作及演出人員數額須達原製作在國內演出時之半數以
      上。


六、補助項目如下:
(一)道具運送費。
(二)往返機票費。
(三)保險費。
(四)演出製作費(含文宣費、服裝道具相關費用等)。


七、補助原則:

         展演內容應具特色並具藝術性;申請團隊須編列自籌款,本部得依據活動規模與效益,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為上限。同一演藝團隊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八、受理申請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收件期間如有變動,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除有特殊原因外,團隊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本要點第三點之指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團隊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評審作業:
(一)評審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審
      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
      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大陸演出規格、計畫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經費編列合
      理性與邀請單位提供禮遇條件等綜合考量。
(三)審核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團隊。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
      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第一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
         受補助團隊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撥款申請書、第一期款收據及本部指定之文件,送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暫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尾)款及成果審核:
         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補助團隊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第二期(尾)款收據、全案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演出照片六至十張電子檔、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部業務推廣運用),函送本部審核結案,憑撥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 核定補助後計畫如有變更(以契約書附件演出計畫書為對照,含計畫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部核備,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但經本部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四)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團隊對外採購行為,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有關個人或團體所得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單據上註明扣繳稅額及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 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將其列入未來評審之參考或撤回補助,
      並視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